前言:法律的原理理解和诉讼策略的选择,一直以来都是法律人学习、研究的重要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中,对很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值得收藏和学习。下面文章作为资料,本人择选保留。
-------下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第582页-第583页
禁反言原则源于英美法系的规则,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一直适用宣誓制度,并逐步发展出禁反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其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应前后一致,如果一方当事人变更诉讼行为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时,对前后矛盾的行为应予禁止。当事人陈述也是一种诉讼活动,同样应遵循禁反言的原则,其陈述前后不一致,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将进一步受到质疑。《元照英美法词典》将禁反言的内涵分为三个层次:(1)不容否认,指禁止当事人提出与其以前的言行相反的主张,即对于当事人先前的行为,主张或者否认,禁止其在此后的法律程序中反悔,否则,将会对他人造成损害;(2)再诉禁止,既判事项不容否认,即禁止对同一当事人或相同争点再次诉讼;(3)主张因对他人的误导性陈述存在善意信赖而受有损害的答辩。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禁反言原则被理解为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具体表现形态。有日本学者认为,禁反言的法理意味着,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确实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这种行为被视为违反信义原则的背信行为而予以禁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禁反言原则的论述虽有不同,但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
禁反言是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即所谓的民法学界的"帝王原则",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其内容包括:
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善意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回避申请权,提出证据等权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意图拖延诉讼,阻挠诉讼的进行;
2.当事人一方怠于行使诉讼权利,长期没有行使的意思表示和事实相应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不会行使后,再行使该权利并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行为,法院不能支持;
3.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负有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证人不得提供虚假证言等;
4.禁反言,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实际上实施的确实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时,这种行为就被认为是背信行为而应当受到禁止。禁反言主要是防止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现前后相互矛盾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破坏民事诉讼的整体进展。构成禁反言,应当具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了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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