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男子李某在蓄水池旁摆弄鱼竿,鱼线不慎触碰到上空的裸露高压线,当场触电身亡。事发后,李某父母将涉事电力公司、线路产权所属公司、土地承租方起诉至法院,索赔104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5月6日,四川昭觉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酌定李某自行承担20%责任;上述三方分别承担40%、30%、10%责任,共计赔偿8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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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法院认定:2025年4月18日16时左右,李某在昭觉县某园区蓄水池旁,因摆弄鱼竿(鱼竿长7.2m、鱼线长6.3m)时,鱼线不慎触碰到上方10kV裸露高压线,当场触电身亡。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持续胸外心脏按压至17时02分,李某颈动脉搏动及自主呼吸仍未恢复,心电图示心室停搏,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确诊为电击伤。
案涉10kV高压线为某电力公司运营,事发线路为裸线(无绝缘保护层),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线路由某电力公司架设并验收,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事发线路产权属某农业公司,但某电力公司为高压电能经营者,负责线路巡检及供电安全。蓄水池由某农业公司于2021年修建,用途为农业灌溉,蓄水池周边有该公司焊接的防护栏(高度约1m、缝隙宽30cm),事发时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
2024年2月,某农业公司与方某、刘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园区内134.1亩土地及8.6亩育苗温室租赁给二人,用于开展粮经复合(葡萄)种植,合同约定“租赁期间所有安全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但未明确蓄水池是否包含在租赁范围内。合同履行过程中,方某、刘某分开种植,方某使用蓄水池灌溉,刘某自行打井取水,未使用蓄水池。
2025年4月18日7时左右,李某受方某之子方某某邀约,与王某等人一同前往案涉园区。到达后,16时左右,李某从凉亭走出,拿起方某某之前使用的鱼竿摆弄,鱼线不慎触碰上方高压线,导致触电身亡。
法院认为,某电力公司作为高压电能经营者,在线路规划、防护、警示、巡检等环节均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核心原因,结合无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程度,酌定承担40%责任;某农业公司的设施缺陷、管理疏漏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酌定承担30%责任;方某的安全提示义务缺失与危险行为放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酌定承担10%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其与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故刘某不承担责任。
李某作为26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大学专科文化水平,应具备基本的安全认知能力:其在高压线下摆弄鱼竿时,应当观察周边环境、识别“高压线”这一明显危险标识,却因疏忽未注意自身行为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最终导致鱼线触碰线路触电身亡,对自身死亡存在过失。需要说明的是,李某的过失程度应结合客观情况合理认定:其系首次进入案涉园区,对高压线未绝缘、无警示标志等隐蔽危险不知情,且其行为系“摆弄鱼竿”而非“主动钓鱼”,主观过错程度较轻,故不宜认定为“重大过错”,酌定自行承担20%责任。
根据各方责任比例,法院判决,某电力公司赔偿416732元,某农业公司赔偿312549元,方某赔偿104183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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