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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田某与裴某系朋友关系,裴某以做工程为由向田某借款7万元并口头承诺给予一定利息。田某无自有资金,于是向银行贷款7万元后随即转给裴某。后裴某偿还田某2万元,剩余5万元未按约定还款。田某诉至法院,要求裴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系无效合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本案中田某将贷款转贷他人,违背了其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也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应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田某主张的利息自始无效,但裴某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不当财产应予返还。
法官普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若出借资金属于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而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认定是否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具体情形时,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出借人的金融贷款与用于出借的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任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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