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玉良
据媒体报道,吉林扶余的储户陈某在2025年10月28日把1000万元存进扶余惠民村镇银行,后发现卡被挂失,账户只剩一万多元。另一名储户王某在2025年11月10日存入800万元,2026年1月亦发现存单被挂失,本金被转走。两人合计1800万元,从银行账户里“人间蒸发”。报道称,元凶原来是银行工作人员赵某丽,目前该嫌犯已被警方控制,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两项罪名立案,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银行方面向储户承认员工违规、管理失职,并认可储户拿回存款的诉求,但到了兑付这一步,银行工作人员称需要等“司法结论”后才能处理;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已导入金融违法线索认定程序,但只能协调督促,无法强制银行立即赔付。
![]()
笔者就这个问题请教知名律师李向安,李向安认为银行不赔付的理由很荒唐。银行如果连“谁该先赔”都装糊涂,那普通人还敢把钱往银行柜台放吗?员工是银行招的,岗位是银行给的,系统是银行开的,流程是银行管的,挂失补卡、赎回转账、大额异动,这些环节哪一个不是银行自己的门?门没看住,锁没管好,钥匙被内部人拿去开箱,最后让储户等刑案跑完全程,这不是解决问题,这是把内部烂账摊到储户头上。
李向安律师称:《商业银行法》第三章专门规定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八章专门规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银行可以拿内部工作人员违法犯罪当理由,拒绝存款人行使取款自由。银行内部人员贪污、挪用、侵占、私分储户资金,那是银行内部的违法犯罪问题,银行应依法处理,不能让储户背锅。储户和银行之间是存款关系,不是储户和犯罪嫌疑人赵某丽之间的“江湖债”。
![]()
李向安律师说:中国的法律并没给银行留下多少“装傻空间”。《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写明,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第三十三条更直接: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第七十三条还规定,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对存款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迟延履行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则明确,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李律师所说,刑事案件该查,赵某丽该承担什么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但储户能不能取回自己的存款,不该被无限期绑在刑事追赃上。追赃是银行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司法程序和赃款流向之间的问题;兑付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问题。不能把这两个问题硬搅在一起,更不能把银行从责任主体变成“等通知群众”。
![]()
的确,1800万元存在银行,最后等来一句“等司法结论”。这话听起来很客气,翻译成人话就是:钱没了,责任先悬着,储户先熬着。可问题是,储户把钱交给的是银行,不是交给某个柜员搞“个人理财实验”。银行收钱时窗口明亮、流程正规、章子清楚;出事后忽然把自己说成旁观者,这套话术,谁听了不窝火?
银行不能立即赔付储户的理由是:这笔钱是企业备用金,钱拿不回来,员工工资发不下去,公司面临倒闭。也就是说,银行一句“等司法结论”,等的不只是两个储户,等的还有几百名员工的工资、一个企业的现金流、一批家庭的饭碗。在残酷的现实面前,银行也确实有“苦衷”。这引出更深层次的问题:中国的银行体系靠什么树立它的信用?储户把钱存进银行,是相信国家金融秩序,相信银行牌照背后有规则。银行信用不能靠大厅里那句轻飘飘的“客户至上”,应该靠法律、风控、兑付能力和公众信任。
![]()
李向安律师说:嫌犯赵某丽当然要查,但如果一个员工能绕过签名、挂失、补卡、赎回、转账、大额资金流出这些关口,那就不是这个人“贼胆大”问题了,是银行整套风控失守。所以,银行是有重大连带责任的。说到底,1800万元不该在“等司法结论”里继续漂着,银行该先把储户的钱还上,再去追内部人的责、补内部的洞、算内部的账。否则,即便银行这一会儿不倒闭,失去了金融信用这块招牌,最后迎来的还是倒闭。
(李向安律师:以无罪辩护、刑民交叉、替人翻案著称于法律界,已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能力。其“弘扬人性法治之精神,恪守做人做事之道德”之为人宗旨,赢得社会广泛赞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