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没有遇到刚订完酒店就突发状况想退订,却被客栈以 “超过限时取消时间” 为由拒绝全额退款的情况?
最近鲁某就遭遇了这样的糟心事,最终法院的判决给广大消费者和商家都敲响了警钟。
鲁某通过某在线旅游服务平台,提前14天预订了某客栈 “十一黄金周” 的三天两晚客房,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费1281元。预订订单的首页醒目标注着一条关键条款:“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
本以为预订流程顺利,没想到鲁某后续未能购买到前往目的地的车票。情急之下,鲁某在客房预订成功仅两小时后,就第一时间在线申请退订,同时要求客栈全额退还1281元房费。
![]()
但某客栈却坚决拒绝退款,理由直指订单上的 “30分钟限时取消” 条款 —— 鲁某的退订申请已经超出了这个时间限制,按照约定,只能扣除全额预付款。
协商无果后,鲁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客栈退还全部房费。最终,法院判决客栈向鲁某退还1000元房费。
为什么客栈的 “限时取消” 理由没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首先明确,鲁某与客栈通过在线预订方式达成一致,双方构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而案件中争议的核心,就是订单里的 “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 这一格式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法院指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虽然客栈在订单首页对该条款进行了提示,但结合实际情况来看:鲁某是在预订成功2小时后申请退订,距离 “十一黄金周” 入住还有整整14天。此时,客栈完全有充足的时间和合理的市场条件,对这间客房进行二次销售。
![]()
如果强行按照 “30分钟后取消即扣全额” 的条款执行,就会不合理地加重鲁某的责任,让鲁某为客栈并未产生的实际损失买单,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因此,该格式条款因不公平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终,法院以客栈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鲁某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客栈退还1000元房费,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商家的合理利益。
这个案例的核心,是《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的定义与提示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订酒店遇突发状况,如何维权更高效?
无论是节假日订房,还是日常预订服务,遇到退订纠纷时,掌握这几个技巧能帮你快速维权,避免损失:
1、第一时间留存证据!保留预订订单截图、支付记录、与商家的沟通记录(尤其是商家拒绝退款的理由)、退订申请记录等,这些都是维权的关键证据,缺一不可。
2、先协商,再维权,明确法律依据!先和商家沟通,说明《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指出其条款不合理之处。如果商家拒绝,可向在线平台客服投诉,要求平台介入协调。
3、协商不成,果断走法律途径!涉及金额不大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或申请支付令。本案中鲁某通过诉讼维权,法院也基于公平原则做出了合理判决,说明法律会支持消费者的正当诉求。
订房时多留意关键条款!预订前仔细查看取消政策、退款规则、限时时间等重要条款,避免因疏忽陷入被动;如果发现明显不合理的 “霸王条款”,可拒绝预订,倒逼商家规范条款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