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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3月30日,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放火罪”作出一审判决。2025年7月15日凌晨,租住在某某家属院的被告人王某某因与丈夫发生争吵,待丈夫离去后,用灶台点燃抹布,先后引燃屋内衣物、塑料瓶及杂物间旧轮胎,从而引发火灾,火势蔓延导致家属院内多户住户及公共区域等不同程度受损。案发后,司法鉴定显示王某某作案时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王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并已赔偿全部被害人取得谅解。法院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婚姻矛盾引发极端行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7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泽州县某某家属院的租住屋内,因婚姻感情问题与丈夫刘某某发生激烈争吵。刘某某离开后,王某某情绪失控,产生自杀念头。
凌晨5时许,王某某利用厨房灶台点燃抹布,先后引燃餐桌下堆放的衣物、塑料瓶及杂物间门前的旧轮胎等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波及同单元多户居民住宅及公共区域,造成房屋、物品、通信电缆、供水管道等不同程度受损。经泽州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直接财产损失共计68449元。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迅速到场扑救,王某某被现场救出,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作案时处于抑郁发作期,庭审聚焦量刑裁量
案件侦查阶段,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在作案时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恶性较小,系临时起意;未造成人员伤亡;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缓得全部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适用刑。
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人员密集的居民住宅楼内放火,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追究刑责。
法院判决:社会危害性大,缓刑不适用
泽州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人员密集的居民楼内实施放火行为,虽未致人员伤亡,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鉴于其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以犯放火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赵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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