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2025年12月19日最新判决:6家名称中带有“蜜雪冰城”的公司构成仿冒侵权,被判不得再继续使用含“蜜雪冰城”等字样的注册名称,并要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这不仅是一场普通的官司胜负,更是“雪王”在全球扩张路上清理品牌障碍、加固护城河的一次标志性胜利。
至美通研究院对此案细节进行了梳理:
一、原告方
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蜜雪集团,港股代码:0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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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背景
自1999年起以“蜜雪冰城”为商号及核心商标,从事鲜制果汁、茶饮、冰淇淋等业务;
2009年3月31日首次在中国内地申请“蜜雪冰城”商标,2010年10月7日获批;
此后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及全球其他司法辖区,陆续注册了多种设计及组合形式的“蜜雪冰城”和英文“Mixue”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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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股上市,市值一度达约1695亿港元,是新茶饮赛道的“千亿雪王”。
二、被告方
被告为6家在香港注册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与原告方高度近似:
蜜雪冰城饮品(香港)有限公司;天津蜜雪冰城食品有限公司;蜜雪冰城港式饮品有限公司;蜜雪冰城香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蜜雪冰城饮品有限公司;蜜雪冰城(香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书中指出,这些公司具有典型“影子公司”特征:中文名称与“蜜雪冰城”商号、商标高度相似或近乎相同;唯一董事及唯一股东均为内地人士;注册地址与公司秘书(或前秘书)地址相同。
三、 判决结果
6家“李鬼”香港公司全部败诉
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所有被告不得继续使用含“蜜雪冰城”等字样的注册名称,且各被告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依据:
1
商誉既成事实
蜜雪集团证明自己在“蜜雪冰城 / Mixue”标识上已经形成极高消费者辨识度和商誉,成为其业务的专属标识。
2
被告行为易致公众混淆
6家被告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蜜雪”“蜜雪冰城”“Mixue”等字样,容易让公众误以为与蜜雪集团存在业务关联,构成误导性陈述和仿冒。
3
程序上视为“默认承认”,符合缺席审判流程
六家被告收到法院传讯令状后,未提交送达认收书或抗辩书,也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据《高等法院规则》,视为被告默示承认原告陈述的事实。
四、蜜雪冰城集团的商标防御网络探究
这次香港商标维权胜诉,只是蜜雪冰城庞大知识产权储备中的一个缩影。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25年3月,蜜雪冰城已在国内注册有效商标2319件,国际商标覆盖56个国家和地区。其商标布局有几个非常典型的特征:
核心商标“蜜雪冰城”——45类全类注册
几乎覆盖了所有商品与服务类别,形成一个“滴水不漏”的防御网。
近似词也一网打尽
注册“蜜雪冰诚”“蜜雪冰橙”等近似商标,有意封堵山寨空间。
英文与出海品牌
提前布局“MIXUE Ice Cream”“MIXUE”“SNOWKING”等英文商标,国际分类涉及食品、餐饮住宿、广告销售等,绝大部分已经注册成功。
至美通研究院观点
一、风险升级:从市场竞争到技术主权竞争
当前的国际环境已发生变化,蜜雪冰城面临的这类传统商标纠纷,只是挑战的一方面。对于科技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博弈已上升到 “技术主权竞争” 层面,面临更复杂的非传统壁垒:
1.权利空心化风险:即便在海外成功注册了专利或商标,东道国也可能以“国家安全”等理由,通过强制接管、股权重构等方式,使企业丧失对核心知识产权的实际控制权。
2.策略暴露风险:过早、过于集中地在某一国家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可能会提前暴露企业的技术路线和市场战略意图,从而招致针对性的限制。
3.法律工具武器化:除了商标仿冒,中国企业更频繁地遭遇美国“337调查”等以知识产权为名的贸易壁垒,需要具备在跨国诉讼中博弈的能力。
二、战略升级:从“权利获取”到“控制力保障”
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需要从传统的“申请注册”升级为 “风险控制与战略布局” :
1.优化知识产权资产架构:避免将核心知识产权过度集中于单一海外子公司。可考虑通过多主体、跨法域持有,将所有权与运营权适度分离,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2.推动技术融入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争取将自有专利嵌入标准(成为标准必要专利)。这不仅能为技术提供“护城河”,也能通过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原则获得持续收益和行业话语权。
3.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学习百会药业的“三层九步法”经验,建立从国内确权、商业共存到国际前置的体系化防御。企业内部需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全流程的数字化管理,并借助马德里体系等途径高效完成海外布局。
4.善用专业力量与政策支持:面对海外诉讼(如337调查),应像康希通信那样,迅速组建由当地知名律所、技术专家组成的应诉团队。同时,积极利用国内政府设立的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等公共资源获取支持。
总而言之,蜜雪冰城的胜诉是一个清晰的信号:在出海征程中,知识产权不再是成本部门,而是核心的竞争武器和战略资产。企业必须将其提升到公司最高战略层面,构建主动、系统、前瞻的全球知识产权战略,才能在全球市场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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