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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泗洪警方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1月28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法官走进泗洪县双沟镇草湾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朱某甲、张某某、朱某乙因在禁渔期实施电捕行为被判刑,辖区300余名群众现场旁听,接受了一场沉浸式的生态保护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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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庭审中,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3月至4月,正值洪泽湖每年2月1日至6月30日的禁渔期,也是水生生物资源生长繁殖的关键阶段,被告人朱某甲明知禁渔相关规定,仍纠集张某某、朱某乙,先后4次驾船驶入泗洪境内洪泽湖水域,使用电捕这一法律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累计捕捞400余斤并出售牟利,三人合计非法获利972元。其中,张某某参与3次捕捞,涉渔获物300余斤,朱某乙参与1次捕捞,涉渔获物100余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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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公诉人当庭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明确指出电捕行为不仅严重破坏洪泽湖水域生态平衡,对水生生物种群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更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面对确凿的证据和法律的威严,三名被告人当庭忏悔,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相关生态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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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向现场群众发放宣传资料)
法庭审理后,结合全案犯罪事实、各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及悔罪表现,法官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朱某甲拘役三个月,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朱某乙拘役二个月;没收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972元,上缴国库。此外,朱某甲与张某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46元,朱某甲与朱某乙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70元;三名被告人还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于泗洪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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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庭审结束后,现场旁听群众纷纷表示,这起案件让大家直观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今后不仅自己会严格遵守禁渔规定,也会积极提醒身边人,坚决不触碰生态保护的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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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此次法庭将庭审现场搬到群众“家门口”,既严厉处罚了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也通过以案释法、现场普法的形式,让生态保护和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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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群众
要严格遵守禁渔期各项法律法规
共同守护洪泽湖的碧水清波与生态环境
切勿因贪图小利触犯法律
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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