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承租期间查出窃电,补缴电费及高额罚款该由谁承担?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因租赁店铺窃电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老魏在龙岩新罗区有一幢自有房产,一层店铺用于出租,二层以上自住。2016年9月,老魏与林某签订租赁合同,将一层店铺出租给林某经营,约定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卫生费由林某自行交纳。2024年7月,供电公司在用电检查中发现,该店铺存在“擅自接线用电”的窃电行为,窃电设备包括店内2台分体挂壁式空调、2台壁扇、1台落地扇及1台电磁炉。
供电公司随即作出处理决定:要求立即停止窃电行为,补缴电费1.24万余元,并承担3倍违约使用电费3.72万余元,两项费用合计4.96万余元。
老魏称,窃电电线并非自己所接,对窃电行为并不知情;林某则表示,自己经营期间发现每月电费仅200元至400元,远低于同类型店铺正常用电开销(冬季约六七百元、夏季翻倍),虽曾怀疑存在窃电情况,但误以为是房东建房时统一接线或前承租人私接,未进一步核实也未向出租人或供电部门反映。
最后,老魏先行垫付该笔款项。今年1月,老魏因与林某就费用承担问题协商未果后,诉至新罗法院。
法院审理:
按“受益原则”与“过错比例”划分责任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窃电设备均为林某租赁期间实际使用,其是窃电行为的直接受益人,根据“受益原则”,补缴的1.24万余元电费应由林某全额承担。关于3.72万余元违约使用电费,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配责任:承租人林某作为店铺实际使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租赁物及电表等设备负有查验、保管、维护的审慎注意义务。其明知电费异常却未及时告知出租人或向供电部门反映,持续享受窃电收益,且未能举证证明窃电系他人所为,过错程度较大。
出租人老魏对租赁房屋负有管理维修责任,在房屋交接、收房时未对水电使用情况、设备状态进行必要检查,未能及时发现电费异常以防止损失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量双方权责,法院判决林某承担70%的违约使用电费,老魏自行承担30%。
法官提醒:
窃电有风险,承租与出租应尽责
窃电行为不仅侵占电力资源,还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行为人需承担补缴电费、缴纳罚款等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此提醒承租人,租赁期间若发现用电异常,应及时告知房东或联系供电部门核查,否则后续无法证明自身未实施窃电行为的,需承担相应责任;房东在房屋交接时应严格核验水电设施及使用情况,切实履行管理义务,避免因疏忽导致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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