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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某琼、谢某明、苏某梅等利用汇中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经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5)闽0524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对涉财产部分依法立案执行,且已执行到位部分资金。
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被害人及时领取清退款项,本院现根据刑事判决,对已执行到位的涉案资金开展第一阶段清退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时间
本次资金清退自2025年11月开始。
二、清退依据与对象
本案资金清退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溪县人民法院(2025)闽0524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清退对象为该判决书附录一《集资参与人损失情况明细表》中载明的已报案集资参与人。
三、清退比例及金额
本次分配金额总计2,569,442.94元,分配比例计算为可分配款÷未到位本金总额的比例,即2569442.94÷128728706.19≈0.02。每名已报案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按其在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损失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如对发放比例金额有异议,应在公告发布之日后15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同意。
四、清退方式
本院将通过线上对上述款项进行发放,被害人可于工作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5:00至17:00,前往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819号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本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应提供准确的具体开户行名称)作为接收清退案款的收款账号,并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五、特别提示
逾期未认领清退案款的,可在下一批资金清退时一并领取。经公告多次通知未领取或未提供收款账户的,将提存至国库。
后续如有其他涉案资金需要清退,本院即将款项直接汇入本次被害人确认的其本人收款账户。
附:《集资参与人损失情况明细表》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95-23219202 李法官
联系地址:安溪县河滨南路819号安溪县人民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0日
《集资参与人损失情况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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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来源: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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