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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由于我不当行为给你的生活造成困扰和不良影响,在此向你表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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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安溪法院官桥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
因在网络发布不实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不仅化解了双方矛盾
更以案例警示公众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言论自由需守住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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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基本案情 -
苏某与林某系高中同学,双方曾因借款纠纷积怨。林某为泄私愤,三番两次在网上某平台发布包含苏某照片并备注“老赖”的视频。苏某多次与林某沟通删除视频,消除影响。后林某虽删除视频,但苏某认为林某发视频的行为已经对其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和困扰,遂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02
- 案件审理 -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林某已经删除视频、停止了侵权行为,但其发视频的行为确实给苏某造成不良影响,为切实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陈琳冰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并邀请具有丰富调解经验及熟悉本地社情民意的市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林荣煌,退休教师陈贵生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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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一起坐下喝杯茶。”
在官桥法庭“茶叙·雅讼”调解室里,承办法官陈琳冰采用“背靠背”的方式,以茶为媒,通过法理情结合击破当事人矛盾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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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不能为所欲为,辱骂、诽谤他人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需承担法律责任。”
陈琳冰用“法”释义,指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林某在快手平台发布包含苏某肖像并备注“老赖”的视频,已经侵犯苏某的名誉权,造成苏某社会评价降低,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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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随意的谩骂、一则无心的谣言,都可能如利刃般伤害他人名誉。”
陈贵生以“理”论事,对林某进行批评教育,教导其要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既不信谣,也不传谣,更不能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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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曾说:“人生得一知己足矣,斯世当以同怀视之。”
林荣煌引“情”入心,主动提起双方多年的同学关系,劝解双方应珍惜友谊,保持真诚、彼此尊重。
一杯茶释法
一杯茶明理
一杯茶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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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氤氲茶香中,林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及对苏某造成的伤害,当下举起茶杯,以茶致意向苏某作出诚挚的道歉。苏某也打开心结,接受林某道歉并自愿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至此,该起名誉权纠纷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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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随着网络社交媒体的不断发展,通过网络肆意评论、发泄情绪成了部分网友的日常,殊不知,这种一言不合就“开喷”的言论随时都可能“按键伤人”。
网上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通常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具体包括: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贬低、羞辱他人、捏造、歪曲事实并传播等。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这种降低主要是一种客观行为,而不是受害人的主观感受。同时,网络名誉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包含故意侮辱他人、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放任不真实的内容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等,或者未能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其相关行为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等。
案例中,林某故意发布未经证实的贬损性的言论视频,在网上传播并引发公众关注,直接导致苏某的社会评价降低,苏某有权请求林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法官在此提醒,无论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还是现实生活中,一言一行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每一位公民都应该谨记“恶语伤人”“指尖有度”,理性表达观点,绝不能恣意妄为,胡编乱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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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991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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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官桥法庭 傅敏
本期编辑:融媒体工作室 唐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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