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这份公诉书,你认可申红良是“防卫过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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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表示,申红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前述4人,均是不法侵害者。但从防卫结果来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伤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应当认定防卫过当。(可以制止不法侵害,但不能意外死人?死人就过当,不死就是正当防卫?)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减轻处罚。
公诉人表示,衡量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时,必须结合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行为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综合考量(被九人持械入室打砸,逼至墙角,是什么性质的不法伤害,什么伤害强度?反抗者如何选择“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适应”?)。
其(公诉人)认为,首先,申红良不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特殊防卫的适用前提是防卫人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加害人而实施防卫行为(遭众人围殴,鼻鿄骨折,眼框骨折,还“不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郭勇刚携带凶器(有证据证明郭确实 没 携带凶器?),申红良一家并未遭遇任何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因而不具有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遭九人持械入室打砸围殴,打折鼻梁骨,打折眼框壁,还,“未遭遇任何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其次,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被逼至墙角,反抗者如何选择“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适应”?)。从不法侵害行为看,虽然加害人人数众多,但未使用凶器、未进行严重暴力攻击(未使用凶器、就是未进行严重暴力攻击?携带的铁锹不是凶器?九人打一老人不是严重暴力攻击?),申红良仅面部构成轻微伤(申红良辩护人表示,申红良被殴打致右侧鼻骨骨折、右侧眼眶内壁骨折,是事实吗?)。其使用长24厘米的剔骨刀(这把刀是混乱之中,临时捡拾的反抗器具,有证据证明是预先安排的?)造成郭勇刚全身多处刀伤,左大腿上段刺创致左股动脉完全离断,左腋窝后下方刺创左肺破裂,造成其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郭不死亡,就没超限度?昏暗混乱之中,如何选择挥刺部位?挥刺深度?精准避开股动脉?)。
对此,申红良辩护人表示,申红良被殴打致右侧鼻骨骨折、右侧眼眶内壁骨折,申某芝右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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