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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句容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情
一对八旬的老夫妻
将自己的三个女儿告了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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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李某已年近八旬,婚后共生育三个女儿,分别是被告王甲、王乙、王丙。王甲、王丙均已出嫁,王乙则是招女婿上门,多年来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将经营的生意转给了王乙夫妇,并帮助王乙照顾子女。如今,王某、李某年老体弱,除每月200余元的养老金、土地租金及部分征地补偿款外无其他收入来源,且王某还身患脑梗、脑萎缩、糖尿病等多种疾病,需要长期的治疗和用药,今年以来的医疗费已花去了9000余元,经济状况拮据。因与子女就赡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王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女儿承担赡养义务。
王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王甲、王乙、王丙共同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
王乙辩称,
两原告自己有钱的,如果赡养要求姐妹三人平摊两原告的赡养费。
王甲、王丙辩称,
二人均已出嫁,两原告的财产也未分给自己,不同意赡养。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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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两原告目前年老体弱,生活来源较少,且王某患有多种疾病,需长期治疗,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被告王乙结婚后一直与两原告共同生活,生活中得到了父母更多的关爱和帮助,在赡养父母方面应适当多履行义务。再结合两原告目前经济情况,酌定被告王乙每月给付两原告生活费各500元,被告王甲、王丙每人每月给付两原告生活费各150元,两原告今后的医疗费由被告王乙凭票据承担50%,被告王甲、王丙凭票据各承担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三被告在履行相应的经济供养后,还应在今后的生活中主动为两原告提供生活上的照料,经常看望问候两原告,关心两原告的精神需求。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是每位子女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无论子女性别、是否出嫁、是否与父母共同居住,都不能免除其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
赡养虽不以是否能分得父母的财产为前提条件,但赡养义务的承担也并非“绝对平均”,本案中,由于王乙长期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不仅在经济上获得了父母的支持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一直由父母帮其照顾子女,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父母的实际需求、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父母在长期的生活中给予王乙更多的经济和生活上的支持等因素综合判定由王乙承担较多的赡养义务更公平合理。
“百善孝为先”
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应是物质支持与精神慰藉的结合
希望家庭成员之间
能够弘扬尊老敬老的良好家风,互谅互让
共同为老人营造一个幸福祥和的晚年
而非因赡养问题淡漠了宝贵的亲情
内容来源 | 句容法院
编辑 | 张玥
校对 | 侍文
审核 |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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