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梁剑兵,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作者声明:本文系学术随笔,聚焦实践问题与理论反思,不针对具体学者个人。
论刑法教义学的痼疾
刑法教义学向来以“规范诠释的科学性”“裁判逻辑的自洽性”为追求,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它应该可以成为约束司法擅断、指引精准裁判的“导航仪”。但是,经我长期观察,某些教义学观点非但无助于实现其追求,反倒是有悖常识,悖反通说,与司法实践中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形成共振,甚至将刑法学通说的合理内核污名化,这是由刑法教义学的痼疾所导致的。
一、教义学迷思与实务错判的“共谋”
在虚开发票类案件的刑事审判中,当税务部门不再印刷纸质发票之后,原有的″买卖发票罪"因为失去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已名存实亡。但是《刑法》中这一罪名并未废除,这就给相关审判造成了严重的混乱,具体表现是:其一,检察院以虚开发票罪起诉的、证据扎实的案子,法院偏要“硬改”为买卖发票罪;其二,本属合理代开(有真实交易、未偷逃税款)的无罪案件,法院却以“收取扣点”为由,将其错判为买卖发票罪。这类“指鹿为马”的判决,表面看是法官对罪名界限的理解偏差,实则是暗合了某些教义学观点的“错误诠释”。
例如,陈兴良教授曾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罪条款的法教义学分析》中主张,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须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此观点虽然在语言逻辑上十分荒谬,但却与司法现实中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甚是默契。因为在现实中,“虚开发票”早已不以纸质发票时代的"买卖空白发票″为犯罪预备——电子发票普及后,“虚开”行为根本不涉及“空白发票”的倒手。陈教授主张的“买卖发票必须有骗税目的”,不但违反常识,反而给法院提供了“浑水摸鱼”制造冤假错案的空间:既然买卖发票罪需要有“骗税目的”,那不如干脆把虚开案件往这罪上靠,反正“目的”是主观要件,法官想怎么认定都行。如此一来,本应清晰的虚开罪与买卖罪的界限,反被教义学的“目的论”搅得更为模糊。
更严重的是,当法院将合理并合乎民法的代开发票行为错判为买卖发票罪时,教义学的“原罪”再次显现。现实中这类代开行为都有真实业务支撑,合乎我国民法关于代理行为的规定,其本质是“挂靠开票”而非“买卖”,但某些教义学论述刻意淡化“真实交易”这一关键,将“收取开票费”等同于“买卖牟利”,间接强化了法院“有扣点即有买卖”的错误逻辑。这种理论与实践的“共谋”,最终损害的是法律的公信力——当事人拿到错判的判决书,只会觉得“法律就是个玩笑”,何谈公平正义?
二、倒打一耙:教义学对通说的“污名化”
面对实务乱象,刑法通说其实早有回应。无论是高铭暄先生强调的四要件体系“符合中国国情、便于司法操作”,还是通说中“犯罪三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对犯罪本质的精准概括,都在强调一个朴素的道理:刑法理论必须扎根实践,服务司法。四要件体系之所以能被几代法律人接受,正因其“逻辑严密、契合认识规律”——法官用它分析案件,既能守住罪刑法定底线,又不至于陷入概念迷宫。
但某些教义学研究却反其道而行之。他们将实务中“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账,算到了通说的头上:一会儿说四要件“导致说理模糊”,一会儿批评三特征“缺乏体系性”。仿佛所有的司法混乱,都是因为通说的“落后”和“僵化”,但这恰恰是刑法教义学自身的痼疾。
以陈兴良教授的上述文章为例,我冒昧猜想一下,即使请陈教授的恩师、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来阅读,以该文逻辑之混乱、语言之晦涩,恐怕连高老师也看不懂他的弟子究竟想说些什么吧。唯一能看懂的″买卖发票必须以骗税为目的″观点本身又严重混淆黑白指鹿为马,看了会让高老师眩晕也说不定。
三、刑法教义学的使命:解决问题,而非制造问题
刑法教义学的终极价值,应是“让裁判更公正,让法律更可预期”。但是,刑法教义学若是只满足于用晦涩语言唬弄编辑,发表论文评定职称,却对实务中的真问题视而不见,甚至用复杂术语包装错误的逻辑,最终只会沦为司法错误的“背书工具”。
回到虚开发票类案件,当务之急不是争论“四要件是否过时”,而是直面两个问题:其一,电子发票时代是否需要取消“买卖发票罪”?既然“买卖”行为已高度数字化,“买卖发票罪”的存废应提上修法议程,从源头消除法院错判的“罪名工具”。其二,如何区分代开与虚开?通说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实务中只需紧扣“是否有真实交易”“是否偷逃税款”这两个常识性标准,就能避免将代开错判为虚开或买卖。这些本是通说早已解决的问题,某些教义学研究却偏要绕到“目的论”“构成要件阶层”等复杂概念里打转,反而让问题更复杂。
结语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刑法教义学若背离这一箴言,沉溺于概念游戏,甚至将实务乱象的责任甩给传统通说,便是忘了“理论为实践服务”的初心。所以,冤假错案的发生,不是因为″三性四要件″通说的“过时”,而恰恰在于教义学自身对通说科学性的背叛——当刑法教义学体系自身无法做到如通说般回应现实需求,反而成为错误裁判的“帮凶”时,这才是最该被批判的“原罪”。
2025年11月17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