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2020年12月,21岁大学生小宁(化名)从老家河北某地出发,前往湖北荆州监利市,同朋友马哥(化名)帮他人取一个快递,并被叮嘱“注意周围环境和周围的人”。确认快递里有十二根避震器后,两人正打车要将快递送到指定地点时,被民警抓获。
原来这个发自云南德宏的快递,在途中被贵州遵义警方查缉发现4.4余千克毒品(“麻古”),警方取出后让快递继续运输,追踪至该二人。历经一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及二审后,小宁和马哥因犯运输毒品罪,分别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法律分析
一是定罪方面。上述新闻中,小宁和马哥从河北前往湖北跨省帮他人取快递,被警方查获要取的快递中藏有毒品,将藏有的毒品取出并让快递正常运输,在小宁和马哥取到快递准备转移时被警方抓获。在客观行为方面,小宁和马哥要取的快递中藏有毒品(虽然小宁和马哥拿到手的快递是已经被警方取出毒品的避震器,但不能否定该快递藏有毒品的事实,警方取出毒品让快递继续运输从而追踪收件人,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不能因此认为小宁和马哥未取到未运输毒品,也不能因此认为小宁和马哥要运输毒品没实际运输到毒品是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小宁和马哥取到快递后运输途中被警方抓获,二人存在运输毒品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小宁和马哥对要运输的物品可能是毒品存在主观故意,可以从两人获得的高额报酬(其中小宁获得路费16000元),明知要取的快递是车辆部件避震器(避震器是毒品运输的常见伪装载体,根据司法实践,不法分子经常将毒品藏匿于汽车或摩托车减震器内进行运输)被告知注意周围环境和周围的人以及跨省等综合证据可以推定明知运输的是毒品,即使没有认识到毒品的种类和数量,至少也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有观点认为对于毒品种类认识错误,法院采取以下处理原则:①概括性认识优先:如果行为人仅认识到运输的是违禁品,按实际查获的毒品定罪;②具体认识错误需证明:如果主张具体认识错误,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误认,比如错认为是运输淫秽物品实则运输的是毒品;③从轻处罚可能性:如果能够证明认识错误,可能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小宁和马哥取到快递后在运输途中被警方抓获,即使未运输至目的地,两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既遂。
二是量刑方面,小宁和马哥违反了国家有关毒品管制的规定,运输了4.4余千克的麻古。据了解,麻古是一种混合型毒品,其主要成分就是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时还添加了咖啡因、香料等辅料,麻古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一般在16.5%-17.5%之间,咖啡因含量约70%,其余为香料等辅料,为了统一量刑标准,司法机关将麻古归类为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运输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上述新闻中,运输4.4余千克的麻古远远超过《刑法》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上述新闻中,除运输毒品的数量外,综合小宁马哥其他量刑情节,综合认定二人的刑期。
三、罪名解析
运输毒品罪
(一)概念
运输毒品罪是指在中国境内通过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交通工具等方式转移毒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罪名。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有关毒品管制法规。本罪的对象是毒品。
2.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三)《刑法》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 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四、案例分享
文某节运输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经复核确认:2013年10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文某节与甘某超(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携带装有毒品的行李箱,从某省N市乘坐出租车去J省C市。当车辆行至N市xx村查报站,执勤协警按规定对文某节、甘某超放置在出租车后备箱的行李箱进行检查时,二人分别向不同方向逃跑,后被查报站协警和出租车驾驶员抓获,当场从二人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30袋,共计净重10941.634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节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文某节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941.634克,数量大,并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有暴力犯罪前科,应依法惩处。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刑一终字第00135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文某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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