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沈**,*,*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住河北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25日收悉,于2025年10月9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过程中,依法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举报涪陵区****商行的不予立案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进行立案。
申请人称:2025年9月19日,申请人通过淘宝网络购物平台以15.3元的价格在涪陵区****商行(****总店)购买了1盒半夏厚朴丸。2025年9月25日,申请人收到商品后,发现无生产厂家,无国药准字等药品资质。申请人通过12315热线举报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5日短信告知申请人无法找到商家,进行列异不予立案,要求去找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这根本就是被申请人管辖所在地的工商执照,应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错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事项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予立案。被申请人不立案,是对违法商家变相的保护,更严重的是这是药类产品。其导致的后果就是违法经营的商家、被列入异常的商家反而可以逃脱执法部门的制裁。等风头一过,再去将执照移除异常名录即可,在此期间可以无视任何投诉举报。而且被申请人未说明列异原因,更是失职渎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即使已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异常名录,也应当立案。立案后依法中止案件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而不是仅仅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异常名录,不作任何立案登记。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举报涪陵区****商行的不予立案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进行立案。
被申请人称:2025年9月25日,申请人通过12315热线向被申请人举报,申请人举报称被举报人涪陵区****商行(个体工商户)在其淘宝网店销售的“半夏厚朴丸”没有国药准字号、没有生产厂家且该商品生产许可证号是做方便食品的,并非药品,要求查处被举报人。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工作。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注册登记地址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和平社区工作人员陪同下,对被举报人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9号附115号-S8167(自主承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5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了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19日,申请人在淘宝平台店铺“同仁药膳总店”(涪陵区****商行)购买了一瓶“半夏厚朴丸”。
2025年9月25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涪陵区****商行(个体工商户)售卖的“半夏厚朴丸”没有国药准字号、没有生产厂家且该商品生产许可证号是做方便食品的,并非药品,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同日,被申请人指派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涪陵区****商行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9号附115号-S8167(自主承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实,被申请人发现被举报人并未在该处从事经营活动,也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单及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举报其在淘宝购物平台购买的半夏厚朴丸,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开展了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本地实际经营,且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不具有处理权限,遂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举报案件,应由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或实际经营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被申请人并无管辖权。被申请人已将被举报人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涉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来源:市场法律交流转自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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