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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车险赔不赔?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直指“开门杀”等热点难点,拟以明确的规范,驱散保险赔偿长期以来的迷雾。
“开门杀”是一种多见的交通危险行为,指车辆驾乘人员在未观察后方的情况下贸然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车辆碰撞,可能引发伤亡事故。这类事故发生后,虽然公安交管部门会依法认定责任,但在赔偿方面容易发生纠纷,给受害人、司乘人员乃至保险公司带来困惑。上述司法解释一旦出台困惑就有解了。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地将“开门杀”行为确定是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显然,这为受害人(即被侵权人)权益提供了强有力支持,可避免受害人承受身体痛苦后再承受经济压力,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有望破解以往的“赔偿难”。
也就是说,“开门杀”交通事故发生后,不管相关方之间如何扯皮,法院将会首先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而保险人就是赔偿的兜底者。这就解决了乘车人无力赔偿时,谁来赔偿的问题,即由承保的保险人来赔偿。如果保险人想推卸责任,法院不会支持。如此,赔偿主体责任就明确了,“赔偿难”将被破解。
同时,还平衡了乘车人和保险人的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然,保险人与乘车人各自的赔偿责任就更明确,该保险人赔偿的由保险人赔偿,该乘车人承担的责任由乘车人来承担。
坦率说,《征求意见稿》明确“开门杀”归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还原了这类事故的真相。一般来说,正是因为机动车一方司乘人员在未观察后方情况下贸然开车门,才导致事故发生。而保险人又是为机动车提供保障的,理应为事故赔偿承担兜底责任。至于乘车人与保险人责任划分,要看保险合同。
过去多年,由于对“开门杀”行为及后续赔偿缺少规范,才引发“赔偿难”问题。若《征求意见稿》成为正式通过的司法解释,将会定分止争让赔偿问题不再犯难。这既能规范司法审理,保障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还能促使乘车人、保险人主动承担各自责任,尽量减少这类事故纠纷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征求意见稿》不但是解决“开门杀”事故“赔偿难”的钥匙,对保险和社会也将产生深远影响。据有关人士介绍,这一新规不但会提升保险理赔的效率与确定性,让理赔过程更加清晰、高效,而且将强力重塑公众的风险意识与责任意识。因为不管是驾驶人还是同乘人,开门致人伤亡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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