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本是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一项举措。像这样的惠及民生的工程,更应该依法依规推进。但在赵先生的这个案件中,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赵先生举证困难,但复议机关却简单以赵先生举证不力为由驳回了赵先生的复议申请。好在盛廷律师介入,通过行政诉讼确认了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赵先生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因当地城中村改造,其房屋被纳入改造范围内。
2023年9月,在未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赵先生的房屋被强拆。在赵先生的房屋被强拆时,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但事后街道办却辩称自己不是城中村改造的拆迁人,也没有房屋拆除的义务,更没有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在拆迁律师帮助下,赵先生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违法。区政府却驳回了他的行政复议申请,认为其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律师认为,街道办事处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应负法律责任。城中村改造应召开居民大会而非居民代表大会,而被告区政府在行政复议中采信的证据有失公允,缺乏法律依据。
赵先生不服驳回决定,拆迁律师遂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冀01行初798号
案由:不服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
被告: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主要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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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征征律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1. 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赵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复议范围。2. 事实认定错误:区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中认定赵先生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是错误的,因为房屋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受理。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政府2023年11月对赵某作出的某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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