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陈炜律师
一、引言:超越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填补实际损失一直是违约或侵权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实践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法院通常会予以调减;而对于侵权行为,那些超出实际损失之外的难以计算或间接的损失,往往也难以获得支持。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在某些特定领域,仅靠补偿性赔偿已不足以震慑恶意违法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便应运而生。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是指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具有惩罚和遏制功能的特殊赔偿制度。它通过对恶意违法者施以重罚,使其不敢再犯,同时激励受害者积极维权。目前我国已在多个领域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规则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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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与核心特征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确立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随后逐步扩展至多个领域。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整合并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在多个场景下的适用,标志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进入新阶段 。
核心适用要件包括:
- 主观恶意
:侵权人存在故意或恶意。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
- 情节严重
:侵权行为具有严重性,如手段恶劣、多次侵权、影响广泛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
- 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三、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领域
1. 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
在一般消费领域,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这即是俗称的"退一赔三"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2. 食品安全领域
食品安全领域实行更为严格的"退一赔十"规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
这一规定仅适用于食品领域,且针对食品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无论是否明知均需承担责任),对食品销售者则适用过错责任(以"明知"为前提)。
3. 知识产权领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2021年3月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 。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故意"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例如,被告经原告通知警告后仍继续侵权、被告与原告有特定关系(如劳动、合作、许可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知识产权、实施盗版或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等情形,均可初步认定具有故意 。
"情节严重"则需综合考量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如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伪造毁坏或隐匿侵权证据等情形,均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
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权利许可使用费等作为计算基数,再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倍数 。 实践中,法院已在多起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如广州天赐公司技术秘密案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 ,小米科技公司商标侵权案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 。
4. 产品责任领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此处的产品不限于生活消费品,也包括生产领域的缺陷产品。产品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主要功能在于通过事前预防缓解现代社会规模侵权行为的影响,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5. 生态环境领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细则。
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同时规定了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规定 。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提高了环境侵权违法成本,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可以让被害人的损失得以足额弥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
6. 商品房买卖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曾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作出规定。虽然该解释在2020年修订时不再保留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对于开发商存在欺诈或恶意违约行为的,购房者仍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请求惩罚性赔偿 。
四、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
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 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越大,惩罚越重 。
- 侵权行为的严重性
:包括侵权手段、次数、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 。
- 侵权人获利情况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确定赔偿基数的重要依据 。
- 侵权人财务状况
:包括非法所得和经济承受能力 。
- 案件社会影响
:侵权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
- 侵权人事后行为
:如是否采取修复措施、是否积极配合等 。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的,并不免除其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确定惩罚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 。
五、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传统上,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通过私益诉讼实现。而随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消费者组织和检察机关能否在公益诉讼中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成为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
根据《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应坚持"用之于公益"原则,鼓励探索纳入专门公益基金账户统一管理,用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
在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和系数确定具有特殊性。计算基数一般以销售金额为准,而非单个消费者的支付价款;计算系数则采用弹性模式,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违法次数和持续时间、受害人数、损害类型、经营状况、获利情况等因素 。
六、特殊问题:"知假买假"的适用限制
对于"知假买假"者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社会各界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
具体而言,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而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则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
这一规定既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保护"舌尖上的安全",同时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平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遏制恶意索赔之间的关系 。
七、结语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赔偿制度的重要补充,已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逐步扩展至知识产权、产品责任、生态环境等多个领域,"惩为本赔为用、赔是手段惩是目的"的立法价值在多个领域持续发挥作用 。
随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制度将进一步发展,在适用范围和赔偿数额方面不断完善,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 。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深入理解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和裁量因素,准确把握不同领域的特殊性,对于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则应当增强合规意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因恶意侵权行为承担沉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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