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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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剧本杀作为新兴的互动娱乐形式,凭借其沉浸式体验与社交属性迅速风靡年轻群体,市场规模持续扩张。然而,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擅自复制、销售、线上传播盗版剧本杀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区法院)审结一起剧本杀企业盗用他人知名剧本杀,用于线上、线下营利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认定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厦门某文化传播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并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嘉兴某文化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6万余元。该判决经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案情简介
嘉兴某文化传媒公司是知名剧本杀《关于北原千夜的一切》(下称涉案剧本杀)的发行方,享有该剧本杀中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嘉兴某文化传媒公司发现,北京某科技公司、厦门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剧本杀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抖音账号等平台,线上、线下传播、销售涉案剧本杀。此后,嘉兴某文化传媒公司多次向二公司发送侵权通知,要求停止侵权,但二公司均未停止侵权,反而多次声称具有合法授权。嘉兴某文化传媒公司遂诉至朝阳区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6万余元。
两被告共同辩称,嘉兴某文化传媒公司不享有涉案剧本杀著作权;两被告无侵权故意,获利低微,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某科技公司、厦门某文化传播公司虽均书面承诺停止侵权且案件生效前不再实施相关行为,但实际仍未停止侵权。
裁判结果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剧本杀市场知名度较高。两被告作为同行业从业者,以涉案剧本杀进行商业运营前未就权属进行合理审查;在嘉兴某文化传媒公司多次发送侵权通知的情况下,仍未谨慎审核权属、采取措施,反而多次声明强调其行为合法合规,并持续实施侵权行为超过一年。两被告在向法庭书面承诺停止侵权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辐射全国多个城市,严重损害嘉兴某文化传媒公司合法权益,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朝阳区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剧本杀以“城市限定”的方式、售价高达2488元的市场情况,结合两被告的营收数据、交易明细、公开宣传的开场次数,以及两被告“免费赠送+低价开本”的侵权模式获取大量用户流量等间接收益,裁量确认两被告获利数额为5万元。综合考虑两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判令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嘉兴某文化传媒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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