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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领域概述
1、适用法律
根据比利时法律,商业合同适用法律选择的一般规则规定于《罗马一号条例》,该条例原则上在比利时直接适用。
2、形式要求
比利时法律对商业合同一般无特殊形式要求,只要双方就合同核心要素达成一致,合同即有效成立。这意味着合同原则上可通过口头、书面形式订立,也可通过表明双方同意的行为默示达成。
3、当地立法对商业合同的适用
比利时商业合同主要受《比利时民法典》和《经济法典》管辖。《民法典》包含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及不履行救济的一般规则,原则上适用于各类合同。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特殊合同规则,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委托合同及服务合同等。
《经济法典》侧重商业关系的保护层面,包含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消费者(B2C)的保护规则(如滥用合同条款相关规定),以及适用于特定类型合同的特殊制度,包括代理协议、经销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
比利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缔约国,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除非双方明确排除其适用。目前,比利时买卖合同法律与《公约》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规定卖方负有两项独立义务 —— 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和无隐蔽瑕疵的货物,而《公约》仅规定单一概念 “不符点”。预计在即将修订的《民法典》第七编中,比利时买卖合同法律将作出调整,与《公约》中的 “不符点” 概念保持一致。
4、特定合同的强制性规则
比利时法律对部分类型合同设有强制性规则,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尽管《比利时民法典》主要包含补充性规定(仅在无相反合同约定时适用),但《经济法典》及其他专项立法为若干特定合同和商业关系设定了强制性保护制度。
示例包括:
商业代理协议;
独家及准独家经销协议;
消费者合同 —— 包含关于不公平条款、误导性做法及解除权的广泛强制性保护规定;
特许经营协议及其他涉及商业模式使用权的商业关系 —— 此类合同需遵守合同前信息披露义务;
劳动合同、商业租赁合同及保险合同 —— 受含强制性条款的专项法规管辖。
5、重要法院判决及法律动态
2023 年 4 月 7 日,比利时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定 1961 年 7 月 27 日《关于 “无限期授予的独家经销协议单方终止” 的法律》(现纳入新《经济法典》第十编)不属于《罗马一号条例》第 9 条所指的比利时法律 “强制性优先条款”。该法律为比利时经销商提供了协议被委托人终止时的实质性保护,但最高法院认为,该法律并非比利时为维护其政治、社会或经济组织等公共利益而 “至关重要” 的法律。这意味着,对于原本受该法律管辖且具有国际因素(如当事人位于不同国家)的经销协议,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原则上即可规避该终止相关法律的适用。
二、适用法律与管辖权选择
1、法律选择
比利时商业合同的法律选择规则受《罗马一号条例》管辖,该条例直接生效且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统一适用。根据条例第 3 条,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该选择可为明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默示(通过协议条款或案件具体情况表明)。
若当事人有效选择了适用法律,比利时法院原则上将充分尊重该选择,即便所选法律并非欧盟成员国法律。但该自由受以下限制:
若选择法律时,与案件相关的所有其他要素均位于所选法律所属国以外的国家,当事人的选择不得损害该国不可通过协议减损的法律规定的适用;
比利时或法院地的强制性优先条款仍可适用,不受所选法律影响;
若外国法律的适用结果明显违背比利时法律的基本原则,可基于公共政策拒绝适用;
在 B2C 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当事人的法律选择自由受到限制,以确保弱势一方不丧失其惯常居所地强制性条款提供的保护。
若当事人未作出有效法律选择,适用法律将根据合同与特定法律体系的 “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实践中,这通常意味着合同受履行特征性义务一方(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提供方)惯常居所地法律管辖。
2、当地强制性优先法律
比利时法院可适用合同义务履行地国的强制性优先条款,只要该条款致使合同履行违法。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此类条款时,应考量其性质、目的及适用或不适用的后果(《罗马一号条例》第 9.3 条)。强制性优先条款是指一国为维护其政治、社会或经济组织等公共利益而认为至关重要的条款,其适用范围涵盖所有相关情形,不受《罗马一号条例》确定的合同准据法影响。
3、管辖权选择
一般而言,若合同一方为比利时当事人,另一方为非比利时当事人,双方可选择将合同争议提交外国管辖。该问题通常受欧盟《布鲁塞尔一号修订条例》管辖(具体为第 25 条)。但根据当事人的注册地及管辖选择的性质(如是否为专属管辖),可能适用其他法律文件(如 2005 年 6 月 30 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英国脱欧后与英国当事人涉诉时,该公约的实际相关性有所提升)。
严格来说,即便双方均为比利时当事人,只要符合欧盟《布鲁塞尔一号修订条例》第 25 条的规定,也可选择将相关合同争议提交外国管辖。但此类条款可能需接受法院审查(例如,在 B2B 协议中,需评估该管辖条款是否足够公平合理)。
4、仲裁选择与强制性法律
根据比利时法律,合同当事人(即便一方或双方为比利时主体)可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有效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比利时《司法法典》第 1676-1723 条管辖比利时境内的仲裁事宜。根据该法典第 1676 条,任何财产性请求权及可和解的非财产性请求权均可提交仲裁。
一旦当事人有效约定仲裁,比利时法院将对仲裁协议涵盖的争议丧失管辖权(《司法法典》第 1682 条)。比利时法院仅可发挥辅助作用,例如(1)在仲裁前或仲裁过程中批准临时措施;(2)处理与仲裁裁决相关的撤销或执行程序。
仲裁员确定合同适用法律的方式与国家法院一致。若经评估需适用强制性法律(例如,服务协议被重新定性为商业代理协议),仲裁员应适用该强制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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