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
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了?
别慌!
厦门市司法局整理出
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系列问答第二期
专门针对债权人给出具体操作指南
帮你最大限度守住自己的钱!
快来看看吧~
Q1
债务人申请破产后,我怎么第一时间知道消息?
A1
⭐划重点:及时接收法院通知 + 主动核实信息。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和适用程序;
▲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债权申报的期限、方式和注意事项;
▲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收到法院通知后,你可以主动联系债务人或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核实破产申请的受理状态、案件编号等关键信息,避免错过权利行使期限。
Q2
我需要在什么时间申报债权?逾期了怎么办?
A2
⭐划重点:按法院公告期限申报,逾期可补报但有风险。
根据《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债权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申报债权的,应当在该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债权。
同时,根据《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或者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在此之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Q3
债务人申报的财产不真实怎么办?我能查吗?
A3
⭐划重点:管理人反映情况 + 申请调查。
根据《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下列财产和财产权益,为债务人财产,包括工资收入、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
债务人对按份共有财产享有的相关份额,或者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属于债务人财产。
同时规定,债务人应当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作为债权人,你可以向管理人申请查阅债务人的财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对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或申报不实,可以向管理人进行反映,并附上相关线索。
Q4
债权人会议我必须参加吗?能行使哪些权利?
A4
⭐划重点:尽量参加,核心权利不能丢。
债权人会议是维护权益的关键环节,并非强制参加,但根据《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经通知后未参与表决可能被视为投赞成票,将直接受到会议决议的约束。因此,为充分维护自身权益,建议亲自出席或通过规定方式行使表决权。
根据《条例》第八十四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核查豁免财产清单;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同时,根据《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所有有表决权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五日内,将债权人会议决议通知全体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Q5
债务人有恶意逃债行为(如转移财产),我该怎么办?
A5
⭐划重点:及时向管理人反映情况,积极维权。
根据《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二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无偿处分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
▲对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加入他人债务;
▲为自身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以自有房产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债务人为自己提供纳税担保的,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债务人订立合同的同时约定以自身财产作为债务担保,在三十日内设立担保权或者赋予担保对抗效力,即使担保权的设立或者担保权对抗效力的取得发生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属于为自身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Q6
破产财产会怎么分配?我能分到多少?
A6
⭐划重点:按债权优先级清偿+按比例分配。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除豁免财产之外的债务人财产为破产财产。根据《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专属于人身赔偿部分的损害赔偿金;
▲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包括应当为雇用人员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等;
▲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债务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配偶、父母、子女对债务人享有的借款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Q7
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债务人欠我的钱没还完,能继续要吗?
A7
⭐划重点:原则上不能,但部分债务不得免除。
若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则债务人剩余未清偿债务将依法免除,债权人不能再向其主张债权。
同时,根据《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是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等;
▲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债务人知悉而未在债务清理阶段如实报告的债务;
▲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是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
▲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导致其未及时申报债权,债务人对该补充申报债权的清偿额未达到同类债权受偿比例的部分;
▲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债务人所欠税款;
▲因故意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款、罚金;
▲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因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前款规定的债务不予免除将导致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赡养人和扶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根据《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其剩余债务:
▲违反本条例关于债务人义务和行为限制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债务人的主要债务系因奢侈浪费、挥霍财产、赌博或者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导致的;
▲出现本条例第二条的情形后,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或者隐匿、伪造、变造、销毁涉及财产状况的账簿、文书以及其他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破产申请受理前五年内,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破产申请受理前八年内,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免除剩余债务裁定的;
▲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重整、和解程序无法进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免除其剩余债务的其他情形。
考察期内发现债务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考察期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Q8
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后,债务人真的就免债了吗?
A8
⭐划重点:不一定,如果债务人被发现通过欺诈行为获得免债裁定,该裁定可能会被撤销。
根据《条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条例规定裁定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后,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该裁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有证据证明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定。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有前述行为的,可以依职权撤销该裁定。
最后提醒
个人破产不是 “逃债工具”,而是通过合法程序实现债权债务公平清理,债权人要主动参与、积极监督,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所有维权行为需依据《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避免采取过激手段,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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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琦 责任编辑:罗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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