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尊重的“学者裁判”到被妖魔化的“专家意见书”
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工作,使我非常注意考察法学者的作用与价值。
某老律师作为关东某死刑案的辩护人,为了忠诚履职,邀请法学者对该案进行了论证,专家们的意见当然是不同意立即执行死刑。
可是在长期喊打喊杀缺乏辩护文化的历史传统大背景下,许多公众不能理解,强烈反对专家意见,甚至完全否定专家意见,甚至对专家意见进行妖魔化。
专家意见是可以帮助到律师的辩护与代理工作的,同样也是可以帮助到参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机关的诉讼参与人的,也是可以帮助到各法律机关的,是对各方都有帮助,可以减少冤假错案。
一方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学术论证,另一方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这样法律知识市场就会受到刺激,从而提升整个国家各法律部门的法律水平,这是一个好事。
这样也使专家学者有更多机会接地气,接触法案,避免纸上谈兵,避免空中楼阁“客里空”。知道实际运行的法律究竟是什么样子的,避免闭门造车,从而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是非常有好处的。
我用法史学的方法研究得知,今之学者法律意见书,实为古已有之的“学者裁划”或“学者断案”,在德国曾经有过329年的辉煌历史。
大约从1550年到1879年间,德国地方法院就把手上的疑难复杂案件材料寄给大学的法律系,请学者们集体研判,然后给出法律意见。而且学者们的法律意见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法院不可以不尊重。
但是,法院会在程序上仍然照搬法院的一套仪式,走完程序后,实际上判决书就是根据学者们的法律意见写就,并且保证坚决执行。
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发挥了学者们长于法理的优势,但实际上是法律审。不好处是这相当于书面审,没有落实直接的言词的审判原则,没有见到当事人,可能对地方的公序良俗、风土人情、习惯法等重视不够。
但在这长达大约330年的司法实践中,极大激发了学者们的理论联系法案的兴趣,也对德国罗马法运动的复兴起到巨大的历史作用。
结合我自身长期关注学术、从事学术业余办案的心得体会与经验积累来说,我认为学者裁判或学者法律意见书都是积极的、正面的,也有着极高的法律价值,不应该被妖魔化,都应该肯定。
我甚至认为学者意见也是法律渊源,这在德国就有这个传统,这个知识点在法考或硕博士招生考试中也经常出现。
同时我也与一些学者保持着良好的关系,他们也曾亲口告诉我,有时会受法院邀请对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疑难复杂案件去进行论证,贡献智慧,不过透明度有时不太高,不为公众所知。
因此,没有必要妖魔化专家意见。
我意应该复兴学者裁判,把专家意见书做得更好。这不仅仅是律师、公民的呼声,也是各法律机关的意思。法院之友、律师之友、检察之友等越多越好。
杜兆勇律师仲裁员国际商事调解员
2025年11月13日于春夏秋冬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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