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8月25日11时50分,无锡市民钱先生驾车途经宜兴市一路口时,因嘴里叼着一支牙线棒,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次日,他通过“交管12123”App收到处罚通知,其行为被认定为“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处以警告。
钱先生对此表示不解,认为自己全程双手握盘、目视前方,驾驶规范,并未分散注意力或影响操作,质疑处罚是否属于“一刀切”。此事经“问政江苏”曝光后,宜兴市交管部门回应称,经复核,当事人的行为未实质性影响操作驾驶,原认定不当,已依法撤销处罚,并承诺优化执法审核流程,提升认定精准性。
这宗再小不过的个案,从处罚到撤销的全过程,生动地诠释了一个法治大原则:若事实存疑,应有利于相对人。它要求公权力在面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形时,必须保持必要的谦抑与克制,将保障公民权利置于优先位置。这一原则既是现代行政法的精髓,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成熟度的标尺。
从个案观察,执法的初始偏差就在于将一种行为的外部表征直接等同于其危害实质。“叼牙线棒”这一动作本身,在法律上属于中性行为,其是否构成违法,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它确实导致了注意力分散或操作失当。从钱先生提供的抓拍照片来看,其驾驶姿态规范,并无明显违规操作迹象。
“存疑时有利于相对人”原则,最初主要应用于刑事司法领域,体现为“疑罪从无”。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这一原则的精神内核逐渐扩展到包括行政执法在内的公权力运行全过程。其核心价值在于,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的领域,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于公权力拥有强大的调查资源和强制力,理应承担更重的证明责任。如果公权力无法以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干预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法律的天平就应当向处于相对弱势的公民一方倾斜。这不仅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更是对公权力任意扩张的有效制约,是防止公民权利受到不当侵害的重要屏障。在钱先生一事中,交管部门复核后承认“未实质性影响操作驾驶”,正是对这一原则的回归和践行,即在对行为危害性产生怀疑但不确定时,作出了对公民有利的判断。
跳出个案来看,“存疑时有利于相对人”原则的普遍遵循,对建设法治政府具有深远意义。它要求行政执法必须从简单的“管理思维”向“治理思维”转变,从依赖机械的“条文适用”向注重“实质正义”提升。在日常执法中,尤其是在使用非现场技术监控设备进行执法时,更需强调证据的充分性和因果关系的严密性。摄像头记录的是瞬间影像,它能够捕捉行为片段,但往往难以完全再现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和实际影响,这就对后续的人工审核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和法治素养要求。审核人员不能仅凭模糊的怀疑或简单的推论就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而必须坚持证据标准审慎判断。
法治的进步,既需要立法的不断完善,也需要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对现行法的准确适用。当每一个执法者都能在事实存疑时,自觉选择谦抑与克制;当每一位公民都能在权利受到损害时,积极并理性地寻求救济,“存疑时有利于相对人”才会从纸面的原则转化为现实的准则,并深深植根于社会生活的土壤。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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