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满减、红包叠加优惠算不清?更郁闷的是,好不容易下单成功,商家却以“标错价”为由单方砍单。司法实践中,遇到商家以“标错价”为由单方取消订单,而消费者坚持要求履约时,法院如何判定商家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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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价错误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的认定
裁判规则
1.判断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的价格优惠是否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还应当结合交易订单的数量、金额、店铺的规模等综合判断——王某萍诉南京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判断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的价格优惠是否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还应当结合交易订单的数量、金额、店铺的规模等综合判断,不能以单笔订单的盈亏即认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所谓的价格标错构成重大误解。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23年第11期
2.网店经营者将商品数量标注错误导致商品单价明显低于市价,且与正常促销活动存在明显差异,构成重大误解——高某某诉嘉兴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店经营者在网络销售平台发布的商品信息系其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所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情形应结合合同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信原则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网店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因将商品的数量标注错误导致商品的单价远低于进货价格,更远低于同类商品正常售价,而网店经营者在销售时并未就商品组织超低价优惠活动,且在发现异常后及时予以下架处理,并通过客服与买方沟通解决方案。综合以上情形,网店经营者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案号:(2022)浙02民终2958号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3.网购平台在优惠活动或促销期间标价错误出现低价商品,不构成重大误解——赵某某诉芭莎珠宝(深圳)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经营者对于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性质、销售何种商品、以何种价格销售商品、是否参加促销活动等认识均无错误,不构成买卖合同中的误解。经营者是对京东平台促销规则的理解和风险预判存在误解,其主张是基于重大误解导致出现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01民终17265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45辑(2020.3)
4.消费者与网络销售者达成买卖合同,销售者发出收到订单并确认合同成立的通知后,以价格标注错误,拒绝交付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经查明认为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对其抗辩不予支持——王某诉某网络书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合同。消费者在网络销售者所做的优惠活动开始后下单购买活动产品,销售者发出收到订单并确认合同成立的通知后,以价格标注错误,拒绝交付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经查明认为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案例选登2019年6月18日
法律观点
“价格标错”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的法律认定
重大误解的构成需有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产生错误认识,并使行为的后果与自身的意思表示相悖;且该等错误认识需构成重大,如对行为人的影响不大,则法律更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关于价格优惠的宣传是否系标价错误而构成重大误解,应当结合电子商务经营者价格优惠宣传的具体时间、客服人员的回复、商品的进货价格、以往的促销情况、价格宣传的门槛等因素,综合判断其作出的价格优惠对外表意是否符合其内心真意,有无重大误解的存在空间。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在当前电子商务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形下,客观上存在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的促销模式吸引流量、赢取客户口碑,提高店铺关注度及排名,嗣后再调整店铺促销模式。因此,判断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的价格优惠是否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还应当结合交易订单的数量、金额、店铺的规模等综合判断,不能以单笔订单的盈亏即认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所谓的误解构成“重大”。
(内容来源:浙江天平-微信公号,文章名:《“满80000减30000”系重大误解?网购商品价格标识错误的司法认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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