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农村地区
几乎家家喜欢饲养犬只
虽说家犬能看门护院
但随意放养
不为犬只佩戴绳套
也极易对他人人身造成威胁和伤害
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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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判决狗主人王某全额赔偿伤者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900余元,并明确“即使没有直接身体接触,动物引发的惊吓伤害也需担责”。
基本案情
事情发生在今年4月的一天傍晚。当事人张某下班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着村里的小路往家赶。行至村民王某家附近时,院门突然窜出两只狗,对着他狂吠不止,还一路追着三轮车跑。慌乱中,他操控的电动三轮车失去平衡侧翻在地,张某重重摔在水泥路上,右手和膝盖传来剧烈疼痛。而那两只狗被翻车的巨响吓到,立马跑回了主人家。
随后,张某报警并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他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医嘱建议全休2个月,3个月内患肢避免剧烈活动。张某十分不快,他找到狗主人,希望对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电动三轮车的修理费,总计1.4万余元。但双方多次沟通,始终谈不拢。王某认为,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没有牌照,本身就属于“违规行驶”,而且派出所和相关部门没有出具明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证明自己的狗是“直接致害人”。王某的态度让张某无法接受,无奈之下,他将王某诉至七星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饲养的狗追逐与张某受惊吓摔伤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事故发生时,王某既未使用狗绳、狗链等工具控制犬只,也未采取其他限制犬只活动范围、避免伤人的措施,显然未尽到饲养人的管理义务。此外,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对损害结果存在故意,因此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赔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车辆修理费共计8900余元;对于张某主张的营养费、手机修理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因举证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包括直接咬伤、抓伤,还包括动物行为引发他人惊吓导致的间接损害。”承办法官在采访时表示,养犬并非个人“私事”,而是伴随法定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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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饲养动物是伴随法定义务的责任行为,养犬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更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避免因管理不当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
资料来源:桂林日报
值班编辑:秦霖钰
责任编辑:闫佳佳
值班主编:阳聃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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