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单位将制式空白证明交由他人填写后提交的证明效力,需结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实质真实性及单位意志综合认定。以下从法律依据、效力认定标准及实践要点展开解析:
一、法律依据:形式要件与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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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依据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效力认定的核心标准
单位将制式空白证明交由他人填写后提交的证明,其效力需重点审查以下四方面:
(一)形式要件:是否满足“双签名+盖章”的法定要求
制式空白证明虽由单位预先制作,但最终提交时需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形式要求:
- 单位盖章:证明上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等法定印章),确认单位对内容的认可;
- 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单位负责人(如法定代表人)需签名或盖章,体现单位意志;
- 制作人员签名/盖章:具体填写该证明的人员(如出租车司机本人或单位工作人员)需签名或盖章,明确责任主体。
关键点:若仅加盖单位公章,但无负责人或填写人员的签名/盖章,形式要件不满足,法院可直接认定其不具备证据效力。
(二)实质要件:内容是否真实且反映单位真实意思
即使形式要件齐全,法院仍需审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及是否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 内容真实性:填写的内容(如“出租车司机张三因事故停运损失5000元”)需与客观事实一致(如通过维修记录、收入流水验证);
- 单位真实意思:需确认单位是否知晓并授权填写人(如出租车司机)填写该证明,而非填写人擅自伪造或冒用单位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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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将制式空白证明交由他人填写,需证明其对该行为知情或授权:
- 授权填写:若单位明确授权填写人(如出具空白证明时注明“可由司机填写损失金额”),则填写内容视为单位认可的表述;
- 未授权填写:若单位未授权(如空白证明仅用于内部记录,未允许对外填写),则填写内容可能被认定为填写人的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
法院对此类证明的审查包括:
- 调查核实:向单位核实空白证明的用途、是否授权填写人(如询问单位负责人“是否同意司机自行填写损失证明?”);
- 传唤出庭:要求填写人(如出租车司机)出庭说明填写过程(如“损失金额如何计算?是否与单位确认过?”);
- 排除效力:若单位未授权或拒绝配合核实,法院可认定内容不真实,不予采信。
- 形式要件:若证明有单位盖章、司机签名,但无协会负责人签名→形式瑕疵,需补充负责人签名或法院核实;
- 实质审查:法院核实协会是否授权司机填写(如协会章程规定可授权会员填写),或通过其他证据(如协会官网公示的证明模板)确认授权→内容真实则采信;
- 法律后果:若协会未授权且拒绝核实,法院认定该证明不反映协会真实意思,不予采信。
- 形式要件:材料具备“双签名+盖章”→形式有效;
- 实质审查:法院询问单位负责人“是否知晓工作人员代填行为?”若负责人否认授权→内容不真实,不予采信;
- 法律后果:填写人可能被认定为伪造单位证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罚。
- 形式要件:齐全;
- 实质审查:单位出具授权书,确认“允许司机填写停运损失”,且内容与维修记录、收入流水一致→内容真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 明确空白证明的用途(如“仅用于向司法机关提交营运损失证明”);
- 若授权他人填写,需留存授权记录(如书面授权书、内部审批文件)。
- 填写内容需与客观事实一致(如附维修发票、银行流水佐证损失);
- 若单位未授权,避免擅自填写,否则可能承担伪造证据的责任。
- 对无授权的空白证明填写行为,直接排除效力;
- 对有授权的填写,通过调查核实或传唤出庭确认内容真实性,避免虚假证据。
单位将制式空白证明交由他人填写后提交的证明,其效力需满足“形式要件齐全+内容真实+单位授权或知情”三重要求。法院通过形式审查、实质核实及调查权,确保此类证据的可靠性。实践中,单位需规范空白证明的使用,填写人需确保内容真实,法院需严格审查授权与真实性,共同维护诉讼公正。
结论:仅形式齐全但无单位授权或内容虚假的证明无效;形式与实质均符合要求的,可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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