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马文红 张娜)学生在学校安排的体育课上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某高中生在学校踢球受伤,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院认定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2024年,刘某系某中学高二学生,校足球队队员。9月某日,该中学教师徐某、王某组织校足球队训练。
比赛开始前,教师徐某宣讲训练内容、组织热身活动,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教师王某指导足球队员开展比赛。比赛过程中,刘某任守门员,因近视佩戴护目镜参赛,刘某扑球倒地后,对方进攻队员崔某踢球再次补射,足球击中刘某所戴运动护目镜右上角边缘,致刘某右眼眉骨处受伤。
王某立即上前查看并通知校医,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学校后,两位教师陪同刘某乘救护车至医院就诊,并通知刘某父母。后刘某到某整形外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上睑挫裂伤,并进行手术。刘某父母支付救护车费、转运费、医疗费。
刘某向法院起诉某中学,要求支付医疗费、救护车费、转运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1769.29元。
某中学不同意赔偿,认为刘某仅起诉学校未起诉其他参加者,诉讼主体不适格;学校已经尽到了全部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王某两位教师出庭作证称:当时刘某守门和崔某射门没有不合规的地方,都是正常比赛的常规动作。
某中学向法院提交了徐某、王某的足球教练员证和《足球队队内管理制度》《校园足球队一学期训练计划》《足球队训练安全预案》、校园安全教育课件及照片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在于某中学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从足球教学课程设置、运动场地及器材安排、刘某受伤的原因、学校的救助职责及安全教育等方面分析,某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对刘某受伤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穆祥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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