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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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是认定专业事实的核心证据之一。相较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因程序灵活、效率较高,成为实践中常见的举证方式。
那么,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哪种情形下可作为审理依据?
最高院在《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另一方既不同意重新鉴定也无相反证据推翻,可以作为审理依据。
本案焦点为:关于涉案工程价款的确认问题。
鸿达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后,科源公司未及时与其进行结算,鸿达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鸿达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图纸、《劳务分包合同》、《现场签证审批单》、《工程审计现场查勘底稿》、工程联系单等材料做出了鉴定意见。
鸿达公司将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材料,(除施工图纸外)已全部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二审法院传唤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并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了说明。
经法院释明,科源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亦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据实鉴定,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故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各部分造价,符合法律规定。
科源公司申请再审对以上各项价款均提出异议,并提出工程增加价款未经业主确认不应予以计算、因青苗赔偿纠纷引起的窝工损失其不应承担等意见。科源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科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五组证据,拟证明其为涉案工程花费材料款、劳务费等费用共计160.387万元,工程增加价款未经业主确认不应予以计算,因青苗赔偿纠纷引起的窝工损失其不应承担,其与业主方约定工程内容发生变化、工程价款应予调整,鸿达公司未完成后期施工和消缺以及涉案工程造价仅为350.1364万元等事实。
鸿达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且原一、二审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内容进行了审查,鉴定意见内容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科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不足以证明原审对于工程款认定错误。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只要满足 “主体合法、检材真实、程序合规、内容印证、无有效反驳” 五大条件,即可作为法院审理依据。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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