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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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江西海熙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本案焦点为,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能否推翻民事判决。
海熙公司主张,根据再审新证据即相关刑事判决,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东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周永章等人因伪造工程签证单、骗取工程款,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该刑事卷宗材料中,清楚载明周永章行贿工程监理和海熙公司的项目人员,获取非法利益。因周永章等人伪造工程签证单、偷工减料、虚报虚增工程量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竣工图中将大量未施工项目记入其中,导致鉴定结论严重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该刑事判决针对周永章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等法律事实所作的相关事实认定,与本案民事诉讼所涉法律事实并非同一法律事实。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所采信证据的证明标准以及证明目的并不一致,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所调整的亦非同一法律关系,各自具有其独立的诉讼制度功能。
民事诉讼中不宜简单地以刑事判决所认定的有关事实原封不动地作出事实认定,而应结合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与诉争事实有关联性的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等综合作出判断。
就本案而言,海熙公司申请再审主张“该刑事判决认定,周永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伪造工程签证单,取得被害单位海熙公司人民币2460481元”。
经本院审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6刑终52号刑事判决查明,2011年周永章授意他人在海熙御龙湾项目一期工程结算过程中制作一份编号为2011-017的虚假工程结算签证单,并伪造监理公司印章加盖在该签证单上,与海熙公司进行工程结算。海熙公司在扣除5%质保金后向东源公司支付2460481元。
该刑事判决认为,“尽管周永章等人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但其伪造的工程签证,仅占涉案全部工程量中极小部分,且周永章继续履行了施工合同,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并交付使用;在本案二审期间,其愿意从(2020)赣民终405号民事判决确定海熙公司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这246万余元。”
根据该刑事判决上述认定,周永章系在海熙御龙湾一期工程结算过程中,通过伪造工程结算签证单的方式骗取海熙公司2460481元,而本案当事人之间有关工程款的纠纷系针对海熙御龙湾三期项目。
虽然周永章在刑事诉讼期间表示愿意从本案二审(2020)赣民终405号民事判决确定海熙公司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这246万余元,但该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永章并非本案的当事人,且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也未认定周永章有权代表东源公司对于案涉工程款数额作出于己不利的让步。因此,海熙公司以相关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足以推翻本案民事判决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民事诉讼中不会简单地以刑事判决所认定的有关事实原封不动地作出事实认定,因此,仅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推翻民事判决为由申请再审法院不会支持。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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