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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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中,部分卖家为快速回笼资金,明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却故意隐瞒该关键事实,与买家签订买卖合同收取房款,后续因无法过户引发纠纷。
那么,隐瞒被查封不能过户事实出售房屋的,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郭某合同诈骗案》中明确:
被告人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且数额较大,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既无履约条件,又无退款能力和行为,且更换手机号码后潜逃外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性质是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犯罪。
本案中,郭某身负巨额债务,于2018年8月25日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不能履约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证人刘某、郝某的证言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证明郭某至少在同年9月5日已知道所售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同年9月10日、21日,郭某对被害人隐瞒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的事实,诱使被害人交付购房款680万元,双方约定其中280万元应用于归还银行抵押借款,郭某在收款后将680万元全部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
郭某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向被害人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骗取被害人购房款,既不具备办理房屋过户条件,亦无退款能力和行为,足见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目的,其行为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符合了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予定罪处罚。故一审、二审作出如上裁判。
需要注意的是,若卖家虽隐瞒房屋被查封事实,但无非法占有房款的故意,或后续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买家实际损失,则可能属于民事欺诈,需承担违约责任(如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不构成刑事犯罪:
(一)隐瞒查封事实但后续积极退款或协商解决
卖家签订合同时因疏忽或抱有 “侥幸心理” 隐瞒查封事实,但在买家发现问题后,及时退还已收房款,或与买家协商更换其他可交易房屋、赔偿合理损失,且无转移、挥霍房款的行为,说明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二)对房屋查封状态存在 “过失认知”,非故意隐瞒
卖家因未及时关注房屋涉诉情况(如未收到法院查封裁定、委托中介处理时被中介误导),误以为房屋无查封,进而与买家签订合同,主观上无 “故意隐瞒” 的恶意,即使后续无法过户,也因缺乏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周军律师提醒,隐瞒房屋被查封不能过户的事实出售房屋,并非必然构成诈骗罪 ——核心看卖家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房款的主观故意”。若为骗取房款后逃匿、伪造材料或一房多卖,且造成买家实际损失,可能构成诈骗罪;若仅为民事欺诈,无非法占有目的,且后续积极补救,则需承担民事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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