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依法持有石灰石采矿权的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突遇新建铁路项目穿越其矿区,导致矿产资源被永久压覆,无法继续开采。企业此前已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将铁路施工单位(如中铁某局)告上法庭,主张侵权或违约责任,但法院最终未支持其诉求,维权陷入僵局。
这并非孤例。在全国范围内,因高速公路、高铁、油气管道、机场、水利枢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而压覆矿业权的纠纷比比皆是。令人痛心的是,大量企业甚至专业律师在案件初期就选错了维权路径——把本应属于行政争议的案件,错误地当作民事纠纷处理。结果不仅错失最佳救济时机,还可能造成数千万乃至数十亿元的不可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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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为什么民事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此路不通”?正确的解决路径又是什么?以下从法律本质、实践误区与应对策略三个层面展开剖析。
一、法律本质:矿业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用益物权,压覆行为源于行政授权冲突
首先必须厘清一个基本法律事实:探矿权、采矿权属于《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性质相同,均属国家赋予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利。
这类权利如何设立?——完全依赖行政机关的公权力行为:
通过招拍挂程序出让;
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予以确权。
换言之,企业不是“自己圈地采矿”,而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才获得开发资格。
当行政机关一方面向企业颁发采矿权证,允许其在特定区域长期投资开发;另一方面又因公共利益需要(如修建铁路),将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给交通建设单位,这就形成了典型的*“一地两权”冲突——在同一空间上,分别设定了两个相互排斥的用益物权。
这就好比一位房东(行政机关)先将房屋合法出租给张三(矿山企业),张三据此装修、经营、安排生活;随后,房东又将同一房屋租给李四(铁路建设方),并允许李四强行入住拆房。此时,若让张三去起诉李四“侵占房屋”,是否合理?
显然不合理。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是作出双重授权的房东——即行政机关。因为正是其前后矛盾的行政行为,导致张三的合法权益受损。
因此,此类压覆纠纷的本质,不是企业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私权冲突,而是公民/法人因信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而遭受损失,要求给予补偿的行政争议,依法应通过行政诉讼主张行政补偿。
二、实践误区:为何那么多律师坚持走民事诉讼?
尽管法律逻辑清晰,但在现实中,仍有大量案件被导入民事诉讼轨道。原因主要有三:
1. 专业认知不足
许多律师长期从事普通民商事案件,对矿业权的行政属性、政企纠纷的特殊性缺乏系统研究,误以为“谁占了我的地,我就告谁”,简单套用侵权或合同纠纷模型。
2. 路径依赖与惯性思维
民事诉讼程序相对熟悉、立案门槛看似较低,部分律师为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未经深入论证便启动民事程序,殊不知埋下重大隐患。
3. 对“协商补偿”条款的误解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确实规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可与矿业权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但这仅是一种效率导向的协商机制,适用于双方自愿的情形。协商不成时,绝不意味着企业只能接受低价或放弃权利。恰恰相反,此时更需回归行政法治轨道,由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三、民事诉讼为何注定失败?三大致命缺陷
即便企业坚持走民事路径,也难以获得法律支持,原因如下:
(1)无合同关系 → 不构成违约
矿山企业与铁路施工单位之间从未签订任何协议,既无书面约定,也无事实上的合作或交易关系。所谓“违约”根本无从谈起。
(2)建设行为合法 → 不构成侵权
铁路、高速等基础设施项目均经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等层层审批,具有明确的公共利益属性,属于合法行政许可下的合法施工行为。而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违法行为”——合法行为不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3)“公平责任”是温柔陷阱
即便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责任”原则,也仅可能象征性判赔几万元至几十万元,远不足以覆盖企业动辄数千万元的前期投入、设备残值、预期利润等损失。更危险的是,一旦民事判决生效,法院可能认定“纠纷已终局解决”,彻底堵死后续提起行政诉讼的通道。
现实教训惨痛:我们曾见证多个案例,企业因误走民事诉讼,最终眼睁睁看着价值数十亿的矿权因工程完工而永久灭失,连申请行政补偿的机会都丧失了。
四、正确路径: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全面行政补偿
面对压覆,企业应坚定走行政救济路线:
明确责任主体:
起诉对象应为作出采矿权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的地方行政机关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而非施工单位。
法律依据充分: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或违法变更、解除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矿产资源法》及配套规章:因公共利益压覆矿产的,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产权保护意见》《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严禁以公共利益为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必须足额补偿。
补偿范围全面:包括但不限于:勘查与建矿投入;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设备设施残值与搬迁费用;可采储量对应的预期收益(需专业评估);融资成本与机会损失。
程序策略灵活:若协商阶段已有明显不公,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若工程尚未实质性压覆,可申请行为保全,阻止施工;同步向上级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纪委监委提交申诉材料,形成多维压力。
五、关键提醒:专业介入要趁早,一步错则满盘输
此类案件时效性极强。一旦铁路路基填筑、隧道贯通、轨道铺设完成,矿区被永久覆盖,资源物理灭失,即使胜诉也难以恢复原状,只能争取货币补偿。而补偿金额的认定,高度依赖前期证据固定:矿区范围与压覆面积测绘报告;资源储量核实与评审备案文件;投资审计报告与财务凭证;正常生产状态证明(如纳税记录、销售合同);第三方出具的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
越早由熟悉矿产资源行政法的专业团队介入,越能掌握主动权。
结语:您的矿权,值得被法律认真对待
矿山被压覆,从来不是简单的“占地赔偿”问题,而是公权力行使与私人产权保护之间的制度性平衡。选择正确的法律路径,不仅关乎赔偿金额,更关乎企业生死存亡。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正面临铁路、高速、管线、机场等项目压覆矿权的困境,请务必警惕“民事诉讼陷阱”,第一时间寻求兼具矿业实务与行政诉讼经验的专业团队协助。
楹庭矿业专业律师团自2001年起专注政企纠纷领域,已成功代理数十起压覆补偿案件,帮助客户通过行政诉讼获得合理补偿。无论您处于协商初期、施工前夕,还是已被压覆多年,我们都愿为您提供精准、高效、可落地的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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