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楹庭矿业律师团接待了多家来自全国各地的煤矿企业。其中内蒙古的一家企业所遇到的案件比较典型,该企业负责人忧心忡忡地反映:他们的采矿许可证将于2025年到期,早在半年前就依法提交了续期申请,却遭到地方行政机关明确拒绝,且未给出任何书面理由或政策依据。更令人焦虑的是,企业在该矿区已累计投入数亿元资金,其中仅固定资产投资就超过一亿元,若无法继续开采,前期巨额投入恐将血本无归。
这家企业明确表示,不希望采取诉讼方式解决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在当地还有其他合作项目,担心与地方行政机关关系恶化;另一方面也顾虑诉讼周期长、成本高,未必能快速见效。他们迫切想知道:在不打官司的前提下,是否还有其他可行、有效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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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情况其实并不罕见,楹庭矿业律师团每天都会接触大量矿业企业,几乎每一家都抱有同样的顾虑:“我们不想和行政机关闹僵,但又必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自2001年起处理政企纠纷以来,这种“既要维权、又要维系关系”的诉求始终存在。正因如此,团队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非诉讼解决经验,能够通过沟通协调、政策对接、行政申诉、专家论证、听证程序等多种柔性手段,在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推动问题实质性解决。
那么,回到本案的核心:采矿许可证不予续期,究竟意味着什么?
首先必须厘清两个关键概念——采矿许可证与采矿权。根据《矿产资源法》最新修订及《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只要企业依法取得矿业权,这项权利就归属于企业,不会因行政许可的暂时中止而自动灭失。
采矿许可证,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管理的手段。只要企业具备法定条件(如提交合规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予以续期。除非出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形——例如因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法定事由,行政方可依法收回矿业权。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矿业权,也绝非简单“不予续证”即可了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典型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必须对权利人进行公平、合理、全面的补偿,不仅包括前期实际投入,还应涵盖可预期的经营收益损失、资产残值、搬迁费用等全部直接与间接损失。
回到该企业的情况:若确因生态红线导致无法续证,则问题已从“行政许可程序瑕疵”上升为“矿业权是否被依法收回”的实质争议。此时,行政机关不仅应出具正式决定书,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还应同步启动补偿程序。而目前“既不说明理由,也不启动补偿”的做法,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及正当程序原则,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或程序违法。
那么,在不愿诉讼的前提下,企业该如何行动?可以分三步走:
全面取证:尽快收集矿区是否确实被划入生态红线的官方文件(如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图、公告等),核实所谓“生态红线”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覆盖整个矿区、是否有调整空间;
启动非诉沟通机制:通过专业律师介入,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技术论证报告或第三方评估意见,争取召开协调会或听证会,阐明企业合法权利与社会贡献;
探索替代方案:如部分区域受限,可协商缩小开采范围、优化开采方式,或申请政策过渡期,实现“保权益、保生态、保发展”的多赢局面。
当前法治环境已发生显著变化。许多地方的负责人反而更欢迎企业通过合法渠道(包括诉讼)明确责任边界——因为法院判决具有权威性和免责效力,能帮助基层干部规避个人追责风险。正如一位自然资源部门领导私下坦言:“你起诉我,我按判决执行就行;但你要让我自己拍板给你续证,万一以后出问题,我担不起这个责。”
因此,非诉讼并非唯一选择,诉讼也未必意味着对抗。关键在于策略得当、时机精准、证据扎实。无论是“非诉沟通”还是“依法起诉”,目标都是推动问题实质性解决。
如果您所在的矿业企业也面临类似困境——许可证续期受阻、政策突变、补偿不到位、沟通无门——还是要尽快找专业的矿业律师团队进行维权。楹庭矿业律师团处理过大量无需诉讼即成功化解的案例,也深知何时该果断通过法律维权。无论哪种路径,我们都愿为您提供专业、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矿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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