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申6171号法治环境问题,
一、核心争议点提炼
您的主要诉求集中于司法程序不合法、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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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信违法、外部势力干预司法三大方面,具体表现为:
1. 一审(武昌区法院)程序违法:认定“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的核心证据(据称源自12345平台)未经质证即作为定案依据;
2. 二审(武汉中院)未纠正程序错误:李斌成法官虽试图调解并指出一审漏洞,但最终未采纳合法证据,判决结果受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干预;
3. 再审(湖北高院)未纠正根本错误:将非法证据(12345平台回复、私人医学鉴定)固化为“铁证”,导致判决不公;
4. 司法鉴定乱象:12345平台回复、医院内部“私人鉴定”被法院采信,而官方司法鉴定(如武汉市人民政府司法鉴定中心)未被采用;
5. 外部干预司法: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通过施压法官等方式影响案件走向。
二、法律分析与解决路径
(一)关于“核心证据未质证”的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第207条第(四)项明确,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当事人可申请再审。
您的情况:若一审将“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的关键证据(12345回复或医院内部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但未组织质证,则符合再审法定条件。建议您:
- 收集一审庭审笔录,确认该证据是否经质证(若笔录未记载质证过程,可直接证明程序违法);
- 向湖北高院提交书面补充意见,明确指出该程序违法情形,并附庭审笔录等证据;
- 若高院未回应,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或向湖北省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民事诉讼法》第215条)。
(二)关于“非法证据被采信”的问题
12345平台回复、医院内部“私人鉴定”不具备法定司法鉴定资质,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条规定,司法鉴定需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定程序进行;《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的“鉴定意见”需满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您的应对:
- 调取武汉市人民政府司法鉴定中心的相关鉴定(如有),证明其作为官方机构的权威性,对比医院“私人鉴定”的非法性;
- 向法院说明12345平台仅为政务服务平台,其回复不具有医学鉴定的法律效力,不能替代法定司法鉴定;
- 若医院主张“多要赔偿、扩大伤情”,需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7条),要求其提交合法鉴定报告,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关于“外部势力干预司法”的投诉
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受法律保护(《法官法》第4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若存在党政机关、单位干预司法,可依法投诉。
您的行动建议:
- 收集干预证据(如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施压的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
- 向湖北省高院纪检组或湖北省纪委监委驻法院纪检组举报(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转接);
- 向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在线举报("https://jubao.court.gov.cn" (https://jubao.court.gov.cn))。
(四)关于车险与医疗体系的系统性问题
您反映的车险拒赔、医疗费垫付争议,涉及《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医疗管理规范:
- 车险拒赔非医保用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医疗费按实际发生计算,保险公司若主张非医保用药不赔,需举证该用药与治疗无关或不合理(《保险法》第19条);
- 医院拒诊与鉴定乱象:可向湖北省卫健委投诉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不按通报要求整改(鄂卫通〔2024〕3号),或向国家卫健委反映医疗鉴定不规范问题。
三、总结与建议
您的案件核心在于程序违法与非法证据采信,建议重点围绕以下步骤推进:
1. 强化再审申请:补充一审未质证的证据线索、官方司法鉴定材料,向湖北高院明确指出原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四)项;
2. 寻求检察监督:若高院驳回再审,向湖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民事诉讼法》第216条);
3. 投诉司法干预:收集干预证据,向纪检部门举报,推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
4. 延伸解决系统问题:通过行政投诉推动车险、医疗领域规范,减少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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