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高发多发,掩隐罪犯罪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与研究,作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的资深执业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他同时肩负着包头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包头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员、包头市江苏商会会长等多重社会职责。下面张教授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以下简称《2025年解释》),探讨该罪的入罪标准、主观明知认定、量刑均衡等内容,进而探讨掩隐罪的无罪辩护与出罪路径。
一、 严控“明知”要件的认定
掩隐罪作为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核心构成要件。《2025年解释》第2条虽延续了“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表述,但其制定背景和解读释放出严格限缩“明知”认定的强烈信号,这是无罪辩护的首要突破口。
《2025年解释》明确删除了《2009年洗钱解释》中的“明知”推定条款,摒弃机械推定,推定规则本身存在被机械适用的极大风险,强调综合判断,并严厉批判了实践中将单一或少数异常情形直接作为认定“明知”充分条件的做法。辩护中应重点强调:
1.异常情形的有限证明力。跨省交易、在非正常地点(如宾馆、车辆)操作、快进快出、收取报酬等,仅是审查判断的线索,其本身远未达到刑事证明标准,远未达到与《2009年洗钱解释》第1条列举的前六项情形相当的程度,只是在《解释》第2条列举的“交易行为异常情况”这一方面有疑点,因此还要结合其他证据具体判断。绝不能直接推导出“明知”。尤其是对于处于犯罪链条末端的“卡农”,其跨省、在宾馆操作等行为,多系受指使、被操控所致,不能反映其对资金性质的认知。
2.“应当知道”的本质。司法解释强调,“应当知道”是证据法意义上的,指根据全案证据足以推导出“知道”,而非过失犯罪意义上的“本应知道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知道”。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在许多案件中是界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就认知的内容和程度而言,掩隐罪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高度盖然性的知道,但不包括概率较低的可能知道,更不能降低到行为人隐约意识到经手的财物“有可能来路不明”的程度。辩护人需着力审查,除行为人供述外,是否存在其他客观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行为人“不可能不知道”所经手的是犯罪所得。
3.反驳常见错误认知。实践中,有意见认为行为人接受过反诈宣传或者办卡时收到过银行关于不得出借银行卡的提醒通知后仍出借银行卡并帮助转账,即可以认定符合掩隐罪的“明知”,是对“明知”的错误理解。必须坚决驳斥“只要接受过反诈宣传或银行提醒,之后仍提供帮助就构成明知”的错误逻辑。《2025年帮信意见》已明确此类情形尚不足以认定帮信罪的“明知”,举重以明轻,更不应据此认定要求更高认知程度的掩隐罪的“明知”。
4.区分掩隐罪与帮信罪的“明知”层次:这是当前辩护实践中的关键。《2025年解释》解读及《2025年帮信意见》清晰界定了两罪“明知”的差异:
掩隐罪要求明知是具体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即对资金系“黑钱”有认知,且需与上游犯罪类型相关联。帮信罪则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资金性质的认识可概括为“黑灰产”资金,认知程度相对笼统。
因此,对于仅能证明行为人意识到资金可能涉及“网络犯罪”(帮信罪明知),但无法证明其明确知晓系“犯罪所得”(掩隐罪明知)的案件,应坚决主张不构成掩隐罪。若其行为符合帮信罪构成,可作轻罪辩护;若连帮信罪“情节严重”都未达到,则应作无罪辩护。例如,行为人被“刷流水办贷款”、“招工”等话术欺骗而提供转账帮助,其主观上缺乏对资金犯罪属性的认知,不应构成掩隐罪。
二、 破除“行为即犯罪”的误区
《2025年解释》第3条删除了原有的数额等具体入罪标准,代之以综合性入罪标准。这并非意味着“零门槛”,而是赋予了司法人员更大的裁量空间,同时也为辩护提供了更多依据。
1.强调行为的实质危害性。辩护应主张,并非所有掩隐行为都具有刑事可罚性。需综合考量掩饰、隐瞒的数额、上游犯罪的性质、行为对司法机关追赃挽损的实际妨害程度、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因素。对于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应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2.把握上下游犯罪的均衡性。《2025年解释》解读明确指出,下游入罪数额应明显高于上游入罪数额。辩护时可参考“上游犯罪入罪数额三倍”的思路,作为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参考基准。例如,上游诈骗罪入罪标准为8000元的省份,掩隐行为涉案金额在24000元以下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主张不作为犯罪处理。
3.关注特殊群体的出罪路径。《2025年解释》解读特别强调,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三低”群体,要贯彻教育挽救方针,依法给予更大从宽幅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辩护中应充分挖掘当事人是否属于被引诱、欺骗参与,是否初犯、偶犯,是否认罪悔罪等情节,积极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直至无罪处理。
三、 阻断不当拔高认定
准确界分掩隐罪与上下游犯罪共犯、帮信罪等,是防止轻罪重判、不当入罪的关键。
《2025年解释》第7条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辩护中需严格限定“事前通谋”的范围,要求必须存在掩盖、隐瞒上游犯罪及其所得的整体性犯意联络。在电信网络诈骗等链条式犯罪中,末端帮助者与上游实行犯之间往往间隔多个层级,缺乏实质的意思联络,不能仅因“事先知道要提供帮助”就认定为上游共犯,进而可能因上游犯罪重而承担更重刑罚。
如前所述,帮信罪与掩隐罪区分核心在于主观“明知”内容和程度的区分。辩护人应着力构建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认知水平仅停留在“可能用于网络犯罪”的帮信罪层面,而非“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掩隐罪层面。对于“卡农”仅提供银行卡并偶尔配合刷脸、取现,未获取高额非法利益,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认知加深的案件,应坚决主张仅构成帮信罪或不构成犯罪。
四、实质性入罪门槛
1.积极退赃退赔,避免加重处罚。《2025年解释》第5条创新性地设置了“数额+情节”的加重处罚模式,并规定“在一审宣判前追回、退赔,造成实际损失不超过相应数额(如普通上游犯罪为25万元)的,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为辩护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空间。对于涉案数额刚达到或超过50万元(普通上游犯罪)的案件,辩护人应积极协助当事人退赃退赔,将实际损失降至25万元以下,从而避免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刑罚幅度,争取在三年以下量刑。
2.明确退赔责任范围。司法解释解读明确指出,掩隐行为人的退赔责任原则上以其违法所得为限。这纠正了实践中要求末端行为人全额退赔上游犯罪损失的不当做法。辩护时应坚持此原则,超出违法所得的自愿退赔,应作为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予以强调。
3.争取酌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2025年解释》第4条明确了多种从宽处罚情形,特别是“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对于从犯、初犯、偶犯,以及积极提供线索协助破案、挽回损失的行为人,即使构成犯罪,也应积极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五、 针对特殊行为模式的辩护要点
1.“自洗钱”问题。《2025年解释》未将“自洗钱”全面纳入掩隐罪规制,仅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危害税收征管、网络赌博等犯罪的“自洗钱”行为,在上游犯罪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不数罪并罚。辩护时需注意,对于上游犯罪不属于上述特定类型的“自洗钱”,不应单独评价;即使属于,也应主张其社会危害性小于“他洗钱”,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2.“黑吃黑”问题。对于掩隐行为人在过程中临时起意私吞赃款的情形,《2025年解释》解读倾向于以掩隐罪一罪论处,不另定盗窃罪或侵占罪。这避免了对同一行为的不当重复评价。辩护时可基于此,反对数罪并罚的指控。
总之,《2025年解释》的施行,标志着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治理进入了更精细化、更强调罪责刑相适应的新阶段。它为刑事辩护带来了挑战,更创造了机遇。成功的辩护,依赖于对司法解释精神的深刻理解,对案件证据的细致梳理,以及对当事人具体情节的精准把握。辩护人应紧紧围绕“主观明知”的严格证明、综合性入罪标准的实质把握、上下游犯罪的量刑均衡、以及从宽处罚条款的充分运用等核心路径,为当事人构建坚实的无罪或罪轻辩护体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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