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亲身经历,真正发生的事情,您看完就明白,普通农民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基层干部的野蛮侵害时,是多么心塞和无力。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们家有一块农地,一开始种植香蕉和蔬菜,1995年开始改种菠萝蜜,至今已有30年,结果也有二十多年。
今年8月12日傍晚,村干部黄某某在我们家附近灭蚊时,向我父亲提了一句:村里准备搞一个项目,可能要征用你的果园。(注意,这里他说的是可能)
我父亲马上回了一句:那你们要按照程序来,先赔偿我们果园的损失。
黄某某没搭话,走了。
第二天(8月13日)早上7点多,我父亲又打电话给黄某某想具体了解一下这件事,并重申要征用的话一定要先跟我们解决赔偿的事情。黄某某敷衍了两句,挂断电话。
三个小时后,有邻居过来告诉我父亲,说刚刚经过我们家果园的时候,看到有挖掘机在挖我们家果园。当我父亲赶到果园时,发现我们所种植的20棵菠萝蜜树已经全部被连根拔起,丢在一旁,村干部唐某某在旁边指挥。
我父亲连忙一边拍照和录视频取证,一边与多位村干部沟通,但是都被无视。无奈之下在第二天(8月14日)早上拨打了报警电话。沈塘镇派出所民警在接警后到了现场,对被摧毁的果园进行拍照和测量取证,同时让我父亲于当天下午到派出所接受询问,了解案情经过,做完笔录后给了我们一张报警回执单,并告知我们会先让雷州市农科所的人来测量损失,要我们自己保护好遗留在案发现场被摧毁的菠萝蜜树。
晚上,主管政法的副镇长来我们家了解报警情况,未作任何表态。
过了一个多星期,农科所的工作人员终于来了,但是经过这么多天的暴晒,树干干枯,农科所的测量结果比警察在14号的测量结果小了不少,但是农科所坚持按照自己测量的登记。
测量结束后,警察让我们等通知。
9月9日,迟迟等不来任何消息的我们选择向湛江市政务互动平台对村干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投诉。
9月10日,沈塘镇政府对我们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如下图:
对于这回复,很无语。
首先,所谓村干部两次上门沟通,实际上只有一次,而且并非沟通,只是通知说可能会占用我家果园,并没有跟我们说肯定会占用,更没有提及任何赔偿,然后第二天早上就叫挖土机强推掉整个果园。
其次,我们作为当事人和问题反映者,镇政府在做出这个回复之前,没有跟我们沟通过一句话,所以回复的内容从何而来,让人遐想。
再次,回复中说会协调解决此事,但是目前事发已经两个多月,还是没有任何下文。
最后,最最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关于未经商量强推掉果园的理由,这个下文会一并跟大伙分析。
9月20日,因为距离报警已经过去一个多月,没有回音,于是我向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信箱反映,希望派出所能够加快处理。当天下午,沈塘派出所的领导给我电话,说因为我的反映,雷州市公安局领导需要约个时间接访我。
9月22日,沈塘派出所和雷州市公安局领导和我视频通话,大概意思是他们还在调查,让我耐心等待。
与此同时,沈塘镇政府一领导组织我父亲和村干部进行沟通,此次沟通得知,原来答复中所谓的“事发前两次上门与我父亲沟通”这一说法为村干部黄某某所杜撰。沟通了半个小时左右,该领导说有事离开了,沟通就此结束,此次沟通依然就责任和赔偿的问题给说法。
接下来又是没有任何回应的漫长等待。
直到10月11日,距离法律规定的“需要60天内做出立案决定”期限快结束的时候,我们收到了派出所送来的“雷州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图:
从该决定书中,我们看到,给出摧毁我家果园的理由和之前沈塘镇政府给政务平台的一样,都是说是为了灭蚊,并且事先已经口头通知我们。
至于这个口头通知的结论是如何认定,不得而知,但是当晚通知(而且还是说可能,并非肯定,也没叫我们自行摘掉菠萝蜜),第二天一大早就直接叫挖掘机直接连根拔起,快要成熟的菠萝蜜全部被毁,这是什么操作?意思是“告诉你们一声,今晚赶紧连夜把未成熟的菠萝蜜摘掉,不然明天马上就毁灭它”?这是什么办事程序。
好,说回他们给出摧毁我家果园的理由——灭蚊。
第一、8月12日傍晚,村干部黄某跟我们说的是,可能要征用那块地搞一个项目,而不是所谓的“灭蚊”需要,目前的发展来看,确实更像是要“搞一个项目”。
第二、我们当地并没有决定书中所说的两种疫 情病例,如果是为了预防,我们也理解。但是灭蚊和摧毁果园有什么必要的联系吗?按照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使灭蚊是正当的,所采取的措施也必须与目的相称。推平一片几十棵、带来经济收益的果树,这显然是手段与目的严重不符,是过度和破坏性的。我相信,湛江市的“万村清洁”行动指导政策中,也不可能说为了灭蚊可以随意摧毁农作物吧?
第三、灭蚊完全有更合理、成本更低的替代方案(如喷洒药物、清理积水杂草等)。直接推平果园,其真实目的非常值得怀疑。按照广东省疾控中心公众号对于灭蚊的指导意见,也是通过清理积水,使用蚊香等手段来灭蚊。不知道摧毁果园是什么原理?这和为了预防交通事故,将所有汽车全部销毁的做法有什么区别?且不说果园距离村民住宅区还有一段距离,就算真的需要预防,也可以告知我们注意清理可能会出现的积水杂草不就行了,需要用到没有商量直接摧毁果园这么极端的手段?
好,接着我们聊聊这件事中,村干部的违法之处。
如果目的是为了征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现在这块地的使用权他们拿走了),那么需要经过以下法定程序:
1、村民委员会必须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补偿方案必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形成书面的会议记录和决议。
2、村集体形成的决议,必须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制定并落实补偿方案
4、下达书面通知并完成交接
但是这整件事中,没有看到任何批文和项目公告,没有召开过任何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没有跟我们商量过任何赔偿事项,甚至没有跟我们明确说过这个事,就这么野蛮地将正在结果的整个果园直接摧毁了。
如果说目的是灭蚊,那就更不可思议了,法律依据呢?政策条文呢?甚至连正常的行为逻辑都没有,难道就凭几个公职人员和村干部坐在一起开个会,大手一挥,就这么理所当然地让农作物随意毁灭了?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6条规定: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截至目前,没有赔偿,没有刑事立案,甚至行政处罚都没有。实在让人刷新认知,没有法律依据,不守法律程序,没有商量直接去摧毁农民辛苦种植了几十年的果园,竟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难道就因为违法嫌疑人是公职人员和村干部?
事发后,我们在12345反馈过,用过信访渠道,但这些官方渠道最终都是按照分级原则,又将我们的诉求发回给了沈塘镇政府。裁判员和运动员是同一个人,那种无力感让人心塞……
“灭蚊需要”和“政府行为”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免罪金牌”,农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最起码的尊重!
无奈、无力的农民向各位网友求助,恳请你们能持续关注,给我力量给我光,去为我们被野蛮对待的合法权益争取应有的尊严,让我们一起相互帮忙,对不法行为说不!
后面我会继续更新事件的发展进程,敬请关注,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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