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拆迁中,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非常重要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房屋拆迁是按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给予经济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网友咨询:
对补偿协议不服的该怎么办?
胡仁琼律师解答: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对补偿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向作出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审查请求。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且要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进行。
胡仁琼律师补充: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胡仁琼律师
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处理各种人身损害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工伤、医疗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工伤、刑事辩护等,办理案件数量较多,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很的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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