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智慧停车
在城市的大街小巷,路边停车是一个常见现象,然而,围绕路边停车是否该缴费的争议却从未平息。这一问题不仅关乎车主的切身利益,更涉及城市交通管理、公共资源利用以及法律法规的适用等多个层面。
路边停车收费合不合法?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这一规定为路边停车泊位的设置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暗示了政府对路边停车进行管理的权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也鼓励各地推行差别化收费,科学管理停车资源。而在实际执行中,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规范路边停车收费行为。
例如,《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明确规定,本市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交通拥堵状况,对道路停车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收费。这种差别化收费旨在通过价格杠杆调节停车需求,缓解交通拥堵。在一些交通繁忙的核心区域,如北京的王府井、西单等地,路边停车收费标准较高,以减少车辆长时间停放,提高车位周转率;而在一些相对偏远、交通压力较小的区域,收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再看广州,《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停车需求情况依法设置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等因素确定。这表明,在广州,路边停车收费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
除去这些一些城市,诸如赣州的《赣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随州的《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南通的《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城市都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收费标准。
这表明,不管是在一线城市还是三四线城市,只有要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相关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路边停车收费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是合法合规合理的。从全局来看,停车收费都是通过通过价格杠杆调节停车需求,提升城市的出行效率,缓解停车难,停车乱的城市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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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该不该收费?
道路属于全体市民共同所有的公共资源,每一辆车占用路边停车泊位,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权和停车需求。停车收费本质上是对个人占用公共资源的合理补偿——
城市道路资源有限,路边停车泊位更是稀缺资源。免费停车容易导致一些车辆长时间占用车位,使得真正有临时停车需求的车辆无处可停。通过收费,可以提高车位的周转率,让有限的停车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例如在一些商圈,停车需求大,如果不收费,车位可能被附近居民长期占用,而消费者购物时却找不到车位,影响商圈的正常运营。
合理的停车收费可以减少车辆在道路上的无效行驶时间。当车主需要为停车支付费用时,他们会更加谨慎地规划出行,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行次数和停车时间,从而降低道路上的车流量,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如在上下班高峰期,如果路边停车免费,可能会吸引更多车辆选择在路边停车等待,加剧道路拥堵。
停车收费所得资金可以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新建停车场、改善道路条件等。这些基础设施的改善又能进一步提升城市的交通运行效率,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比如,某城市利用停车收费收入,在市中心建设了一座立体停车场,增加了大量停车位,有效缓解了周边停车难的问题。
随着智慧停车的普及,有人担心会出现乱收费、多收费的现象。但实际上,智慧停车依托地磁感应、视频监控、车牌识别等先进技术,实现了停车管理的全流程透明化和规范化。智能设备能够精准记录车辆的进出时间、泊位编号等信息,避免了人工计时误差和“人情收费”。
路边停车泊位收费是现代城市治理的必然选择,它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为了实现更公平的资源分配和更高效的城市运行。对个人而言,收费减少了泊位被长期占用的现象,让临时停车需求更容易得到满足;对城市而言,收费政策有助于优化交通流量,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反哺公共交通建设,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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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该不该缴费?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因路边停车收费引发的案例,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在湘西州龙山县,某城投公司取得城区部分路侧停车收费管理权限,王鹏在2023年初至2024年期间,频繁在城区路侧停车位停车却不缴费,累计拖欠停车费2466元。公司多次催缴,王鹏却以自己不知道该停车位为收费路段停车位为由拒绝缴费,认为公司侵犯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公司将王鹏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收费公司已通过多种方式尽到停车收费告知义务,王鹏与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已事实上成立,应按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遂判决王鹏支付停车费用。这一案例表明,在路边停车收费管理中,只要运营单位履行了告知义务,车主就有义务缴纳停车费。
而在成都,小明在2020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间,近千次在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停车均未交费,后交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据交通公司提交的车辆欠费明细等证据,以及小明自认收到停车票据明知需缴费却故意拒绝缴费构成恶意违约等情况,判决小明败诉,需支付停车费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该案例再次强调了在有明确依据和告知的情况下,车主停车缴费的法律责任。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城市道路停车经营服务单位获得了路边车位的特许经营权,有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收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在醒目位置设定公示牌,明示告知停车管理事项,可视为要约, 车主车辆驶入相应停车泊位内停放,可视为承诺,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车主应该在停放完成后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停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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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不缴费,法院这样判!
2021年5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对尹某故意拖欠路内停车位停车费一案进行了审理并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故意拖欠停车费一案进行审理并判决张某全额支付所欠停车费;
2022年5月,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结该市首例道路停车欠费案件,判决欠费车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停车费;
2022年11月,开远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强制执行了一起欠缴停车费案件,切实维护了停车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2年11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强制执行欠缴停车费以及相应利息的案件;
2023年2月,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多起故意拖欠路内停车位停车费案件,判决车主于判决生效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停车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如果未按判决时间给付,将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4年4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强制执行拖欠停车费4020元,同时车主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4年8月,广东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停车欠费案件,判决欠费车主支付所欠费用;
2025年4月,广州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停车欠费案件,判决车主如数支付停车费且承担诉讼费用;
2025年5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审理并判决停车欠费案件,判决车主停车费、利息以及诉讼费。
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路内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的一部分,对占用公共资源而收取一定的补偿费用是国内外城市的普遍做法。机动车所有者占用公共资源停放车辆,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公共资源,广大市民有公平享受公共资源的权利,实行停车收费,符合“谁占用,谁缴费”的原则。实行收费管理可以提高车位周转率,可以有效杜绝长期恶意占用的现象。
法官提醒,城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是通过经济杠杆来规范城市道路,从而让公共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的一种举措,车主在收费泊位停车后应自觉缴纳费用,否则,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可能要依法承担更多费用,尤其是生效判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车主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限制高消费,以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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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整理:钱伟 来源:随州智慧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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