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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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强化诉求的合法性,常以多个法律规范作为主张依据,这种情况在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复杂案件中尤为常见。
如果当事人在同一诉请提出多个法律规范为依据的,法院应如何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广州某商务服务公司诉陕西某电子工程公司、陕西某实业公司、陕西某投资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明确:
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法上有多个合同解除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一并主张多个法律规范支持其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纳入审理范围,不能要求当事人仅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或者放弃适用其他法律规范。
本案焦点是:某兴公司依据不同的事由主张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同的解除合同情形,实质是就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提出了不同的请求权法律规范。
首先,案件中的一个法律事实有可能产生多个请求权,当请求权竞合时,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行使。当事人的同一诉讼请求,也可能存在多个能支持其请求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基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其诉讼请求成立,是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和事实理由的阐述,是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其对同一诉讼请求提出多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
其次,法院应当将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请求权法律规范都纳入审理范围,不能要求当事人仅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或者放弃适用其他法律规范。在审理时,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请求权的各法律规范充分发表意见,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认定适用的法律规范。再次,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适用法律规范顺序的选择。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时,应当按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顺序。
最后,法院应依顺序对当事人所主张适用的请求权法律规范进行审理,当不具备前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时,应当继续审查是否具备后一顺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当认定符合一项法律规范适用条件且请求权成立时,即可作出裁判,对后位的法律规范不再进行认定。
法院裁判也可以将支持同一诉讼请求的多个请求权法律规范同时作为裁判理由,但裁判结果应当符合诉请一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本案中,应当根据某兴公司主张适用的合同解除请求权规范,按有利于主张解除权一方的原则依次审查案涉合同符合何种解除情形,并作出裁判。在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应当首先按照约定解除权来认定合同解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再考虑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在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都不成立的情况下,再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审按照某兴公司的主张,对于本案是否符合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情势变更解除,逐一进行了审理。二审经审理认为,本案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某兴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支持了某兴公司关于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主张。
周军律师提醒,同一诉请以多个法律规范为依据时,法院通常应依顺序对当事人所主张适用的请求权法律规范进行审理,当不具备前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时,应当继续审查是否具备后一顺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当认定符合一项法律规范适用条件且请求权成立时,即可作出裁判,对后位的法律规范不再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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