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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出于对女性怀孕、生育、休产假等问题的担心,在招聘时会拒绝录用已婚未育的女性;所以,一部分女性为了获得工作机会隐瞒已婚或未育的事实,选择隐婚、隐育。那对于隐婚的女员工,其行为属于欺诈吗?当公司知道其已婚的事实后,可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吗?
经典案例
2017年11月15日,甲入职A公司。入职时,在《员工入职表格》中婚姻一栏中填写为未婚。同时“特别提示”一栏载明:“本人承诺保证所填资料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6月12日下午起,甲因怀孕生产未再到A公司上班,也未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2018年8月,甲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保等,A公司认为甲为已婚但却在入职登记表中填写未婚,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双方因此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双方建立的应是劳务关系,而A公司已足额支付了甲劳务报酬,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于是甲提起仲裁,仲裁支持了甲的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甲的婚姻状况与其担任的工作并不冲突,甲在A公司实际工作的时间中,A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因甲的婚姻状况,而导致其无法胜任相关工作,故甲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
风险提示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学历、专业、工作经历、教育背景等的员工填写如有不实的,则违背了诚信原则,公司可解除合同;但是对于身高、体重、婚姻状况等信息的填写,除非该工作与上述信息有直接相关性,否则员工未如实填写,也不构成欺诈。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也不能否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正确对待隐婚的女员工,以避免违法解除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招聘时,公司不能询问劳动者的婚育情况
法律虽规定了公司招聘时有知悉劳动者相关情况的权利,劳动者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任意询问劳动者任何信息。公司只能在询问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即员工的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而婚育情况,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如公司以这些个人隐私情况来决定是否录用,就会违反《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2、劳动者隐婚入职不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有效
员工构成欺诈,是需要公司因此违背真实意思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情况。而对于员工隐婚,所对应的公司的真实的意思是,如果知道劳动者已婚则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属于侵犯了已婚未育女性的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所以,劳动者隐瞒其婚育情况入职并不构成欺诈,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3、公司不能以劳动者隐婚解除劳动合同
既然劳动者隐瞒婚姻情况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那么公司是否可以劳动者违背诚信原则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呢?也是不可以的,如上述所说,只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未如实告知的才属于违背诚信原则,而婚姻情况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所以,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因为隐瞒婚姻情况不胜任工作,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对于女员工怀孕,公司应注意什么呢?可阅读《》【劳动法研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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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委员
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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