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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9月23日,绵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一家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该诊所现场提供了《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核准的科目是中医科;同时出示了个人合法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按说这样资质证件齐全的诊所,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在接下来的检查中,卫生监督员发现:1.在该中医诊所药柜中存放着“盐酸异丙嗪片”、“醋酸地塞米松片”等西药类药品;2.在该中医诊所内发现了五张开具有西药类药品的处方签。
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中医诊所超出《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西医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2020年10月13日,对该中医备案诊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诊所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医诊所禁止提供西医诊疗服务。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中医诊所禁止开展超出备案范围的执业活动。如:《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科目为中医正骨,开展中医正骨以外的科目而未备案均属违规行为。
温馨提示消费者:
广大人民群众就医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就诊。仔细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等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医师的姓名及其执法范围等法定公示内容;通过公示内容判断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和正规性,了解执业医师从事的医疗活动是否在其注册的科目范围。
在非医疗机构接受按摩保健等服务时,要注意观察为您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请及时制止并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线索,以便更好地维护个人健康权益。
来源:绵阳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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