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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一男子卢某将房子出租给李某作为商铺经营,后来卢某以李某拖欠房租为由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这究竟是什么情况?
事情是这样的,卢某原来有一块集体土地,后来其在土地上建造了房子,并办理了房子的产权证,产权证上注明房子的用途是商住性质。后来,李某找到卢某,表示要承租该房子。
随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每月4000元,租期为1年,并约定李某未经卢某的同意,不得将房屋(铺位)转租给他人,李某违约,卢某有权即收回房屋(铺位),押金不退还。
后来,李某将房子用于经营化妆用品,在租赁协议到期后,双方确认没有续签也没有重新签订新租赁协议,而是按原租赁协议履行。
令卢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李某近期没有按时交纳租金。于是,卢某多次向李某追讨租金,但李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付,卢某要求李某把铺空出返还给卢某,但遭卢某拒绝。
之后,卢某还发现李某在铺位张贴旺铺转让的纸条,却仍不把铺移交给卢某。随后,卢某将李某告到法院。
卢某一方认为:
首先、李某存在违约行为,需要立马搬出房间,将房子移交给卢某。
其次,李某需要支付拖欠的房子的租金合计28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针对卢某的诉求,李某认为:
第一,签订合同时李某已经交了4000元的押金,应在租金中扣除,且卢某答应1、2月份的租金减免合计1000元,租金应当相应扣减。
第二,确认有几个月的租金未付,但如卢某同意李某转让商铺的,李某同意搬出并交还商铺给卢某。
第三,自己有近2年未开门营业,且受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亦未能对其租赁商铺未能正常营业。
那么,李某的主张是否有道理呢?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1、李某存在违约行为,需要搬离房间。
本案实际上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从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来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有效力的。双方当事人都需要遵守诚信原则,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双方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并未续签,也未重新签订新租赁协议,而是按原租赁协议履行,因此,该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民法典》第563条以及第730条的规定,出租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出租人行使不定期租赁合同任意解除权时,应当在合理时间通知对方。
因此,卢某是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李某搬离房子,但需要给李某合理的时间。
2、李某需要支付拖欠的租金。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确认尚有数月租金未给付卢某,且合同是有效的,而且李某至今还占有使用涉案商铺,所以李某有义务要支付相应的租金,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为李某需要搬离房子并将房子返还给卢某,同时支付相应拖欠的租金以及利息。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广州律师吴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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