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接着上文继续讲关于商品房交易的风险提示,上文从6个方面介绍了有关风险提示,下面我们将另外的7个方面的风险提示与大家分享和讨论。
一、购房者与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或未获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协议、合同、认购书,或交付定金、意向金、诚意金的即是风险。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有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因此,未经备案或未取得授权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开展业务的,很大可能遇到我们常说的“黑中介”,诈骗、价格歧视、卷款潜逃等违法犯罪就容易发生在此类机构身上,对房屋买受人的权益将会造成较大的潜在威胁,所以必须提高警惕。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众筹买房、以租代售、物业返租、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法律禁止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非法集资和组团炒房等行为,一经查证, 除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外,还对有关涉事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拟购商品房涉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他项权利的即是风险。按照规定,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同时,被司法查封的房屋,买受人是无法正常订立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其登记备案的,更无法办理后续的预购预告、按揭抵押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这将对“买受人”产生不可估量的风险。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或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或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的即是风险。..........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者规避限售政策的即是风险。...........
六、购房者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等金融产品支付购房款的即是风险。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依法将会被予以刑事处罚。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外,同时签订装修等“双合同”的即是风险。.........
好了,以上就是沿袭上文继续为大家介绍的剩余的7种商品房买卖的风险提示,希望能对各位朋友有所帮助,今天就到此为止,我们下回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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