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广 而 告 之 一
合作:19931002004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加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巡回检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大名县司法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若干意见。
《意见》要求:坚持协作共赢的理念
1.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中内部安全体系的关键环节,是提升社区矫正依法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有力保障。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双方要全面深化协作,共同推进社区矫正执法和法律监督理念、方式变革,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
2.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检察机关开展巡回检察,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依法支持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检察机关坚持把巡回检察监督与日常监督、同步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提升监督实效。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检察工作,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共同规范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司法公正。
《意见》明确:建立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机制
3.明确巡回检察主体和内容。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由检察机关统一组织开展。巡回检察应当对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重点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脱、漏管隐患、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维护进行检察。
4.规范巡回检察方式。巡回检察可以采取常规巡回检察、专项巡回检察、机动巡回检察等方式,原则上每年应当对辖区内所有司法所开展一次完整、深入的常规巡回检察。针对巡回检察发现的线索和突出问题,可以组织人员集中时间开展专项巡回检察。针对常规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可以开展机动巡回检察。
5.建立提前告知制度。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行巡回检察,原则上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巡回检察的时间、检察流程和方式、联系人等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联系人与检察机关进行对接,做好相关准备和衔接工作。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机动巡回检察的,在开展巡回检察之前告知被检察单位有关情况。
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
6.工作协作制度。检察机关因巡回检察工作需要,在进行调阅复制有关资料、查看社区矫正管理平台、实地查看有关场所、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巡回检察组与社区矫正对象谈话时,应在谈话室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回避。检察机关开展上述活动时,应有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参加,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进行,不影响司法所日常工作,不得破坏、损毁司法所有关资料和设备,并注意保密。
7.保障协作制度。检察机关因巡回检察工作,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临时性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场所和设施。
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机制
8.重大情况即时通报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发生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或重新犯罪等情况时,应立即通报检察机关。
9.信息通报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审前调查评估、入矫、解矫、及对社区矫正对象做出警告、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发现有可能导致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存在执法不严或脱管、漏管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馈核实,坚持共同分析、共同协商解决的工作方法,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
10.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原则上与司法行政机关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通报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共同分析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
《意见》强调:健全监督意见及时回复机制
11.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过程中,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应当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建议;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存在脱管、漏管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文书,切实加强监督文书的说理性,提升监督质量。司法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12.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当认真研究、及时书面回复,回复时间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无明确规定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回复。
13.司法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所列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程序提出异议。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向检察机关说明原因并提出继续整改方案。
14.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回头看,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来源︱大名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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