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来讲,乘客在购票成功后,就与铁路公司订立了客运合同,客户合同对乘客及铁路公司都具有约束力。
对号入座是乘客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如果乘客无票、超区间乘车、买低等级车票乘坐高等级座位等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铁路公司可以拒绝提供运输服务。当然乘警会劝离,甚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霸座乘客进行行政处罚。
同理,对于被占座位的乘客来说,如果已经买了车票未能对号入座,显然属于铁路公司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属于铁路公司违约,被占座乘客是可以诉讼主张权利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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