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美容美发用品店销售未标识生产日期的化妆品,经执法部门经调查后,对其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案件经过:
2018年7月23日,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美容美发用品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商店柜台内的某啫喱型化妆品未标识生产日期,执法人员要求该店停止经营该化妆品,当场给予其警告处罚,并要求该店在一周内进行改正。 2018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到该商店进行复查,发现该产品仍在柜台内待售,该店不能提供出此商品的相关资质及手续。 执法人员经领导批准,立案并开展调查。 调查取证确定违法行为后,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该美容店销售“三无”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做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1.50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人民币364.50元,共计人民币486.00元。
法律条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指导意义
行政处罚是监管部门规范化妆品市场环境的有效手段,从法律的角度震慑违法活动。
其意义主要为以下两点:
第一,对商家起到了警示作用。虽然在此次售卖过程中,不合格化妆品的流通还未对人体造成明显伤害,但在化妆品的流通环节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此案例通过罚款的行政处罚,给店铺销售不合格化妆品敲了警钟,把可能存在的隐患扼杀在雏形。
第二,对商家销售化妆品的相关知识起到了指导作用。在实际经营中,一些不具规模的化妆品商店人员流动性大,素质高低不一,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在经营过程很容易发生违规行为。通过此次行政处罚,促进了商店经营者提升法律意识,让商店做到守法经营。
新闻来源: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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