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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周先生与周女士系兄妹关系。2007 年,周女士单位分配一号房屋(经济适用房性质),双方协商由周先生借周女士名义购买,周先生支付购房款 19 万余元,房屋交付后周先生装修并居住至今。2009 年 9 月 12 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号房屋以 40 万元价格转给周先生,办理过户时支付剩余款项。2013 年房屋登记在周女士名下,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后因该房屋属于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按政策不得上市交易,无法办理过户。周先生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周女士反诉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房屋。
法院评析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然而,根据调查情况,涉案房屋系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根据现有政策规定该类住房仅限于职工自住,不得上市交易。现周先生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周女士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确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周先生应将房屋返还周女士,周女士应退还周先生已付的购房款。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虽然协议被认定有效,但因政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最终判决解除,实现了被告的主要诉讼目的。胜诉的关键在于:一是准确把握了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政策;二是正确适用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的法定解除权。单位保障性住房、军产房等特殊性质的房产,往往有特殊的上市交易限制,在签订买卖协议时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政策,避免因政策障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恢复原状,各自返还财产。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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