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掉落的火种引发17楼阳台火灾
法院: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80%的补偿责任,物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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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心慈 作
17楼住户的阳台发生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是高空掉落火种引燃阳台可燃物。该住户将其楼上至顶层的所有业主、租户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如何认定各方责任?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认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蒋某承担80%的补偿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24年1月22日晚,深圳某大厦A座17B房屋阳台南侧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赶往现场将大火扑灭。火灾发生时该房屋内无人,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阳台及客厅部分墙壁及家具被烧毁。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起火原因是高空掉落火种引燃该阳台可燃物蔓延成灾。
事发后,该房屋业主李某搬入酒店居住,并将其楼上的18B、19B、20B房屋业主、租户及某物业公司均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包括家具、装修损失、入住酒店费用、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在涉案大厦18B、19B、20B阳台分别进行现场实验,结论显示仅有火源从18B或者19B阳台抛坠并碰撞18B阳台外侧墙体并坠落至17B阳台才能引起17B阳台火灾。火灾发生时,涉案大楼监控记录显示,其余被告关联楼层均无人员活动迹象,经公安调查,仅18B房内有租户蒋某一人,且蒋某有抽烟习惯,同时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事发时其不在18B房内。因此法院认定蒋某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某物业公司虽然在业主群中发布了禁止高空抛物的公告并安装高空摄像头,但未能有效落实日常巡查、隐患整改等实质性管理措施。根据业主群聊天记录显示,多名业主曾多次反映阳台被丢弃烟头等火种,甚至发生火情,但某物业公司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管或清理公共区域易燃物,放任风险持续存在。此次火灾发生后,某物业公司虽启动排查程序,但未能及时发现火源,且其设置的烟雾报警系统存在明显迟延等现象。此外,某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组织消防演练或对住户进行专项安全教育等。某物业公司在事前预防、事中处置及事后减损环节存在管理疏漏。
综上,法院判决蒋某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80%的补偿责任,应向李某支付19.3万余元;某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对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向李某支付4.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蒋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路 胡旦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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