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留德中国男子“连环迷奸案”在中文互联网炸开了锅。
留学德国的一些中国男性群体,被曝组建名为“德国老司机驾校”群组。这个群组传播偷拍影像、讨论迷奸药物,甚至发展出一整套令人不寒而栗的黑话系统:女性被称作“车”,“资源”被标价和评级,并将偷拍与性暴力则被包装成一种炫耀性的“战绩”。
其核心成员常常通过小红书等平台寻找中国女性留学生群体,以租房、约会等名义接近,并用非法麻醉药物迷奸,直接涉及生命危险。德国警方从2024年逐一抓捕并陆续审判,其中3位核心成员被审5-14年左右。德国法院在判词中指出,这是“罪行极其严重,蔑视人性和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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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害者照片(图源:网络)
为什么伤害女性就是蔑视人性?显然,这里在这些人的语言与罪行里,女性已经不是“人”了。她们更像某种东西:一种资源、一种商品、一种可以被占有、可伤害的“东西”。
这就是对女性的非人化、对女性的物化!实际上,线上线下的“物化”处处可见:短视频上“擦边视频”到“颜值评分”,互联网上的“捞女羞辱”与关于女性身材的公共讨论。我之前也分享过这方面的研究,见下:
那么,到底什么是物化女性?物化女性有哪些类型?为什么物化女性容易导致暴力伤害?下面,我特别想分享来自芝加哥大学教授玛莎·努斯鲍姆的作品《傲慢的堡垒》。你会发现,她探讨了物化的7种类型,帮你识别生活中随处可见的物化女性行为!
*本文节选自玛莎·努斯鲍姆的著作《傲慢的堡垒》。对原文有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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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化女性
这就将我们引向了一个关键的、女性主义的“物化”概念。这也是过去五十年间女性主义分析的关键概念。
以性别为基础的物化已经成为一个人们熟知的概念。“物化”这一相对专业的术语以前主要和凯瑟琳·麦金农以及安德丽亚·德沃金的著作有关,如今这个词成为日常用语中的一个表示规范评估的用语,用来批判广告、电影以及其他文化表征,同时也用来批判个人的言辞和行为。
它几乎总是贬义的,标明了一种言说和行动的方式,而批评者认为这些方式在性别和性领域中通常会令人感到不快(不过并非总是这样)。因此,我们听到女性“被当作性对象、物品或商品而被抹消了人性”,而女性主义理论家和众多描述其日常生活的女性都把这种“去人性化”(dehumanization)当作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这个问题被恰当地看作女性主义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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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麦金农(按:女性主义法学家)还坚持一个进一步的主张:物化是如此普遍,所以大多数女性的生活不可避免地涉及物化,甚至充满了物化。在一个惊人的比喻当中,麦金农说:“所有的女性都生活在性物化当中,就像鱼生活在水里”。她用这个比喻想要说明的,或许不只是女性的周围充斥着物化,而是她们已经从物化当中获取自身所需要的营养和食物。
但是女人不是鱼,而且对麦金农来说,物化之所以是槽糕的,是因为它剥夺了女性充分的自我表达和自我决定,实际上也就剥夺了她们的人性。但是我们还需要更明确一点:什么是物化?其核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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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化女性的七种形式
物化就是将对象看作一件物品。但是将一张桌子或一支钢笔当作物品并不会被称为“物化”,因为桌子和钢笔确实是物品。物化意味着将原本是人而根本不是物品的存在转化成一件物品,将其当作一件物品来对待。因此,物化也就意味着拒绝承认本来存在的人性,或者更为经常地表现为否认完全的人性。但是我们需要更深入地探究,追问“将某人当作一件物品”这个观点意味着什么,因为我们对这个概念的分析并不总是具有必需的清晰度和复杂性。近二十五年来,我一直都在论证,我们需要作出一系列进一步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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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对充分人性的否认有很多种方式,所以物化也应该被看成是一连串的概念,它涉及(至少)七种不同的观点,七种将人看作物品的方式:
工具化:物化者将对象(仅仅)看作实现其目的的工具。
否认自主性:物化者将对象看成是缺乏自主性和自我决定性的存在。
无生气:物化者认为对象缺乏能动性,或许也缺乏主动性。
可替代:物化者认为对象可以和同类型的其他对象互换,而且/或者可以和其他类型的对象互换。
可侵犯:物化者认为对象缺乏完整性的边界,是某种可以打破、毁坏和侵入的物品。
所有权:物化者将对象看作某种被某人拥有或可以被某人拥有的物品,可以被买卖,或者可以被当作私人财产。
否认主体性:物化者将对象看成是某种不需要考虑其经验和感受(如果对象确实具有的话)的物品。
上述种种将人物化的方式,既可以出现在性关系的情境中,也可以出现在其他情境中(奴隶、劳工,等等)。这七种方式是不同的概念,产生了不同类型的物化,以各种各样复杂的方式相互关联。我们应该将这个概念看作涉及一组相互缠绕的、概念层面彼此独立的标准,而不是认为它具有某套必要且充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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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然而,它们尽管在概念上是独立的,但是在因果上却以多种复杂的方式相互关联。比如,一个人可能确实拒绝承认女性具有自主性和主体性,但是并不会将一个女人当作另一个女人的替代品。她们的外表和行动仍然是不一样的。
不过,一旦这个人拒绝承认一个女人具有那些充分的人性所要求的核心方面,那么她和其他女人(后者的相关方面也遭到了同样的否认)之间的差别就变得不重要了,仅仅成了外表的差异,这样就会导向一个观点,即这个完整人性的态度归咎于男性,这种厌女倾向对女性施加了一种次级人类的地位,这看上去应该是过分的,或者是偏执的,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密尔(按:自由主义哲学家)正是从这个方面对女性屈从现象进行分析的:“女性的主人”不满足于身体支配,于是设法侵人并支配女性的自主性和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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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化女性=女性只是工具
物化的这八个特征并不是相等的,也不总是并存。所以这里产生了一个问题:最糟糕的一步是什么?物化女性所造成的伤害中,什么是最关键的?
目前我们先集中讨论三个特征:否认自主性,否认主体性,以及工具化或者将他人仅仅当成手段。我在1995年说过,物化所造成的伤害,其核心在于将某人仅仅当作手段,而不是目的:这就是康德所指出的那种过错,他坚称,将人性(自己身上的或他人身上的)仅仅当作手段而非目的,这始终是错误的。
我依然同意这个观点,但是关于这种过错如何与我的清单上列举的其他条目相关,还需要多说几句。很明显,如果一个人将另一个人仅仅视作手段,那么就会自然地导致对自主性和主体性的否认。如果这个人的存在被看成是去做你想让她做的事,去为你的目的服务,那么在这个意义上,她自己的选择就会依据你的喜好而遭到阻止(这是对自主性的否认),她的感受也不会得到充分的考虑(这是对主体性的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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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但是我们仍然需要处理一个事实:有时候我们否认一个人具有充分的自主性,但是并没有将其工具化,也没有否认她的主体性,也就是说,当时我们有充分的、确切的理由相信,另一个存在者不能(或是尚未)做出充分的人类选择。
因此,非常年幼的小孩被认为没有充分的自主性,就像具有严重智力障碍的人以及大多数家养动物一样,但是他们都可以作为目的而被爱,而我们可以在自己所能理解的范围之内对他们的感受给予极大的关切。简而言之,如果认为女性无能的这种性别歧视言论真是正确的,那么对自主性和主体性的否认与将女性视为目的的观点就可能是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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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化女性=否认女性
这里我们又回到斯坦顿的论证:男人们口头上承认某种宗教和文化,这种宗教和文化承认女性具有灵魂和必须由其自身选择而加以追求的命运,就此而言,性别歧视的说辞将女性描述得好像极为幼小的孩童,这一听就是虚假的,而且往好里说也只能理解成一种支持支配者特权的厌女立场。
为什么男性会采取这种虚假的说辞,说女性像是年幼的孩子,而这种观点(就像斯坦顿合理指出的那样)又与他们所相信的其他事物相冲突?这里有一个合理的答案:因为他们内心中并未将女性看作完全的目的,而是主要将她们当成仆人,为了给他们做事而存在。因此,男人们拒绝承认女人具有自主性,这就和他们热衷于将女人变成自己的工具这一点紧密地联系起来。他们想要强迫女人做出那些符合他们心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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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对主体性的否认也是一样:一个占支配地位的男性可能声称,他当然非常关心自己生命中的女人的感受和想法,但也仅限于一定程度。只要她们的想法合他的意,不会威胁到他的位置,那就没问题。其他的想法和感受则很有可能被有意忽略,或者被噤声”。
与此类似,奴隶的主体性并不总是遭到否认;主人可能会将他们想象成具有与其身份相契合的头脑的存在。主人也可能带着有限的同情来考虑奴隶的快乐或痛苦。
另一方面,我们又一次看到,正是这个不将人自身视为目的,而仅仅看作手段的决定,很自然地导致了想象的失败。一旦我们决定将一个人作为工具来使用,那就非常容易不再去追问那些道德通常要求我们追问的问题,比如,如果我做了X,那么这个人会有什么感受?这个人想要什么?我如果做了X,将会对她的这些渴望产生什么影响?等等。
君主们似乎也可能参与这个游戏,虽然他们在某种意义上也会将较低阶层的对象看作人,但他们一直拒绝承认较低阶层的人具有充分人性的关键特征,因为更充分的承认将会威胁到对君主来说有益的安排,按照这种安排,低等人的存在就是为了满足君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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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化女性=施暴女性
不用说,接受上述分析的女性主义者不必相信,男性当中不存在对抗的倾向。诚然,很多女性主义者的狂热传道包括麦金农数年来在各个法学院极其乐观的教学都预设了男性持有不同的、更好的信念,并且能够进行自我批判和改变。她们的要点在于,只要法律和更大范围内的社会规范是由那些坏的声音制定的,这些好的声音就没有什么机会占据主流。这也是为什么法律改革对于当今激进的女性主义者来说,就跟当初对于斯坦顿而言一样重要。
至此我还未谈论暴力的问题。不过一旦女性仅仅被看成是具有价值的工具,其充分的自主性和主体性遭到否认,那么,她究竟是会被温柔地对待还是被粗暴地对待,多少就取决于运气和环境。就像被看作有用工具的奴隶一样,他们有时候被人温和地对待,拥有比较好的生活条件,因为这样对主人的家庭来说是有用处的,对主人的自我形象来说或许也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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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女性的主人”也是一样。在这套分析中,温柔的、心怀爱意的男性(他们也接受这种主从关系的法律与社会结构并从中获益)与暴力的男性(他们强暴并殴打女性)之间的差异是环境和程度的差别,而不是不同品格之间的绝对差别。与恶势力合作和主动命令它进行邪恶活动其实差不多,二者之间只有程度上的差别。
不强奸自己的妻子,只是因为这不符合中产阶级已婚男性的身份。如果他以更温和的方式毫不费力地满足了自己的需要,那么这种有益的婚姻制度的效果就更好。但是,只要他的利益要求他这样做,那就不会有什么东西阻碍他。约翰·高尔斯华绥的《福塞特世家》(1906一1921)对这种突然转变的探究十分深刻:这种转变突然发生在索米斯身上,他“作为一个男人的荣誉”要求他强奸自己的妻子艾琳,因为她坚决拒绝成为索米斯想要她成为的那种柔顺的配偶。这样一个男人当然会激烈地反对法律改革。
本文转自 | 社会学理论大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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