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何某池塘钓鱼时,鱼竿不慎接触高压电线被电击致死。事发后,何某家属和涉事供电公司签了“一次性补偿协议”,该公司支付2.4万元补偿金,协议载明何某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供电等部门主张赔偿。
此后,何某家属认为赔偿过低心生反悔,遂将供电公司、村委会起诉至法院,索赔76万余元。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安徽寿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且高压线距离地面高度不符合规范,《协议书》中并未对案涉赔偿事宜及赔偿项目进行处理,判令该公司按责任比例赔付并支付精神抚慰金,合计赔付64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4万元,应给付61.8万余元;村委会已尽到管理责任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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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文无关
男子钓鱼时触碰高压线身亡
供电公司补偿2.4万
法院认定,2025年4月24日上午9时30分许,何某在寿县某村境内的一处水塘钓鱼,因提竿时不慎触碰到位于池塘上方的高压电线,何某被电击倒地昏迷,同钓人员及时对何某进行施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120救护车将何某送往某医院,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经抢救无效于24日11时41分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和法医检查,何某系意外触碰高压线后死亡。
同时查明,2025年4月27日,某供电公司与何某家属签订《协议书》载明:经双方协商,该公司给予何某家属人道主义补偿金2.4万元,何某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供电等部门就何某死亡一事主张赔偿等事宜,不再有任何纠纷。4月28日,该公司向何某家属付款2.4万元。
依据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规定,110(66)kV线路导线对地面的最小距离非居民区为6米。经委托,安徽某公司于2025年5月17日出具《距离测绘报告》,测量结果钓位与高压线垂直距离为5.04米。某供电公司虽对测绘报告不予认可,但经法院释明,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测绘,故法院对该测绘报告依法予以认定。
另查明,距离事发地点1米处,某供电公司竖有“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的警示牌,某村委会竖有“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禁止游泳、戏水、钓鱼”的警示牌。
高压线距地高度不符合标准
一审供电公司再赔61.8万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供电公司系案涉高压电线的运营单位,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何某存在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事故发生的事实,故该公司应当对何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且案涉事发地点的架空高压线距离地面高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的规范要求。何某在竖有明显警示标牌的架空高压线的下方钓鱼,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其对自身所受损害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该公司的赔偿责任。案涉池塘不是某村委会提供垂钓的经营场所,某村委会已在该池塘边树立了警示牌,已尽到管理责任。
关于某供电公司辩称其已进行赔偿,何某家属再起诉不应支持的问题。何某家属方对该公司所举证据《协议书》的质证意见认为,该协议的内容基于人道主义补偿,实质上为慰问的方式,该协议限制了何某家属的权利,对何某家属方就赔偿事宜权利的主张不产生拘束力。法院认为,案涉《协议书》载明“经双方协商,某供电公司给予何某家属人道主义补偿金”。协议第2条内容为“某供电公司一次性补偿2.4万元”。上述《协议书》中并未对案涉赔偿事宜及赔偿项目进行处理。故何某家属对该公司所举证据《协议书》的质证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结合案情,法院对何某家属的损失确定为1045551.04元。法院酌定由某供电公司按60%的比例赔偿何某家属627331元(取整计算),另酌定该公司给付精神抚慰金15000元,该公司合计应赔偿何某家属642331元。某供电公司此前根据《协议书》支付给何某家属的2.4万元从中抵扣。综上,法院判决:某供电公司赔偿何某家属642331元,扣除此前已支付的2.4万元,应给付618331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郭宇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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